引言
關于汽車的“自動化愿景”由來已久,近年以來人工智能技術和汽車產業的進步使得邁向自動駕駛時代逐漸成為現實,自動駕駛業已成為國際社會開展競爭的戰略制高點。在自動駕駛技術取得不斷進步的同時,以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與以國際自動機械工程師學會為代表的國際組織對自動駕駛汽車典型法律問題的規制不斷進行嘗試,這些問題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的定義、侵權責任與產品責任的認定、路測、信息保護與網絡安全等等。
對于中國而言,面對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的寶貴“超車”機會,除依靠技術力量以追趕與汽車工業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之外,立法和監管者亦面臨如何在一項技術的成本和收益尚不明確的情形之下探索建立敏捷適配的監管框架,以及如何在有序、安全、創新等各項公共利益之間達致動態平衡。《邁向自動駕駛時代:全球自動駕駛規則要覽》一書直面自動駕駛時代的關鍵治理挑戰,系統梳理了全球的自動駕駛規則與政策,秉持全球視野和本土意識,為關注自動駕駛規制議題的立法者、研究者、從業者以及技術研發者、產業投資者提供一份豐富、細致的案頭參考。

本書選取了美國聯邦和主要州、英國、歐盟、德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數份在國際上具有代表性的自動駕駛立法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進行翻譯和匯編;同時,為了達到比較研究的效果,本書也選編了中國的自動駕駛法規、國家規劃和戰略、產業標準、部門文件和典型的地方性立法以及來自一線執業律師團隊的監管概述和實務觀察,以此建立起了一套立足全球、完整全面的政策法規庫,以及對于中國開展自動駕駛政策法規研究提供參考。
基于全書的編譯,編者張欣老師提煉了全球自動駕駛規制的四點共識,即(一)由分散規制走向統一法律框架,立法者需要綜合考量公共安全、技術創新與行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及時出臺一套公平且高效的法律制度;(二)重視自動駕駛技術標準對自動駕駛治理體系的重要作用,制定并持續完善自動駕駛相關技術標準;(三)注重自動駕駛立法的場景化和精細化,以適配于自動駕駛復雜、多樣的場景和環境;(四)自動駕駛技術倫理與法律治理并行,重視以技術倫理為內核的“軟法”治理工具開始彰顯助力改革、增進對話以及開拓創新的重要作用。

本書共包括六章內容,全面收錄和編譯美國聯邦和主要州、英國、歐盟、德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等其他司法轄區、以及中國當下對自動駕駛的監管框架、政策、規則、倫理準則以及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標準。在全球自動駕駛的浪潮下,各國均需確立正確的處理人類與科技之關系的道德倫理準則,適時出臺自動駕駛相關法律與政策,加速智能化技術的推進和場景化落地,以在新一輪的國際競爭中搶占人工智能戰略的應用高地。

第一章:美國
近年來,美國已陸續在聯邦及各州層面出臺自動駕駛相關法規政策,關注協調聯邦、州以及地方當局的角色分工并明確自動駕駛治理的基本原則,同時應對有關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制造商責任、道路測試的申請備案、保險證明等自動駕駛落地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從現有規范的整體架構而言,聯邦政府主要負責統籌自動駕駛安全發展框架與部門間職責分工,而各州主要通過州立法、州行政命令等形式對自動駕駛技術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至2022年5月,已有39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實施自動駕駛相關立法或行政命令。
本書第一章首先介紹聯邦層面自動駕駛法規政策的主要面向與規制特點,比較各州層面州立法、州行政命令有關自動駕駛規制的主要內容與異同,嘗試從聯邦與州兩個維度形成對美國自動駕駛法規政策的整體理解。在聯邦指導計劃層面,美國目前有三個提供指導原則的聯邦計劃:《自動駕系統2.0:安全愿景》(2017年)、《為未來交通做準備:自動駕駛汽車3.0》(2018年)以及《確保美國在自動駕駛汽車技術中的領導地位:自動駕駛汽車4.0》(2020年)。“計劃2.0”重在分析、識別和解決安全問題,同時闡明了聯邦和州的自動駕駛監管框架,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角色和職能;“計劃3.0”確定了自動駕駛的六項基本原則,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劃分了駕駛自動化的級別;“計劃4.0”整合了38個聯邦部門、獨立機構、委員會和總統行政辦公室在自動駕駛領域的工作職能,并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創新主體及所有利益攸關方提供美國政府有關自動駕駛汽車工作的指導。在法律層面,以加利福尼亞州、內華達州以及佛羅里達州為代表,美國已經有多個州嘗試為自動駕駛“量身打造”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本書選取聯邦層面的《自動駕駛法案》、各主要州自動駕駛相關立法、前述提及的三個聯邦層面的指導計劃以及《自動駕駛汽車綜合計劃》。
第二章:英國
歐洲國家在汽車設計、制造和生產方面具備深厚的發展底蘊和強大的技術優勢,面對自動駕駛技術的蓬勃發展,其勢必要與時俱進以進一步捍衛其汽車工業領先發展的主導地位,因此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對自動駕駛及其應用給予了充分的傾斜。本書選取并全面翻譯了歐盟、英國和德國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法案和政府工作報告,希望為讀者勾勒出歐洲自動駕駛規制的清晰輪廓。
英國在“脫歐”后,不斷推進自動駕駛領域的技術研發和基礎設施測試。本書全面翻譯了英國自動駕駛的代表性法案——《2018年自動及電動汽車法案》,這一法案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汽車的保險和責任問題,就此進行了專門規定,實現了自動駕駛汽車的投保,緩解了責任承擔的風險;同時,此法案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所致事故的責任承擔,為真正實現自動駕駛汽車從生產到利用的良性循環、獲得社會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普遍信任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方案。
此外,本書選取編譯的《智能網聯車輛的關鍵原則》和《無人駕駛汽車之路:自動駕駛技術法規詳細審查》是英國關于自動駕駛的非常重要的政府工作報告,前者關注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原則,從系統設計的角度提出了安全保障要求,后者全面研究了和自動駕駛車輛有關的法律問題,涵蓋駕駛行為、產品責任、稅收、保險、數據安全等方面,并提出了“為無人駕駛開辟道路”的五項舉措和和行動計劃。這些報告總體秉持柔性監管思路,以激勵指導為主,以引導自動駕駛產業安全有序發展。
第三章:歐盟
2018年5月發布的《通往自動交通的道路——歐盟的未來交通戰略》描繪了歐盟在自動駕駛上的機遇與挑戰,并初步勾畫出發展自動駕駛的藍圖。《自動駕駛汽車許可豁免程序指南》的出臺則是實施《通往自動交通的道路——歐盟的未來交通戰略》的一個必要步驟,其旨在促進歐盟各成員國在自動駕駛汽車的許可準入上達成一致,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透明。該指南主要針對L3、L4級別的自動駕駛車輛,并提出了較詳盡的安全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由此,通過歐盟的一體化行動,歐盟希望在內部實現技術發展和產品市場的雙重整合。但是,編者亦注意到歐盟內各成員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難以彌合的差異尤其是在自動駕駛等新興領域,技術強國和弱國之間的差距不可忽視,這可能為歐盟發展自動駕駛的統一步伐埋下隱憂。本書編譯前述兩項規范性文件,以供讀者參考。
第四章:德國
作為汽車工業強國之一,2017年5月,德國即修正了德國《道路交通法》,形成了德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意在及時彌補自動駕駛的制度缺位。值得注意的是,在促進發展之余,德國政府十分注重自動駕駛的倫理性問題,德國聯邦交通和數位基礎設施部特別任命了一個由來自哲學、神學、法律和工程領域的專家組成的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為自動駕駛算法制定了相關方針。本書選取了德國政府的兩份報告——《聯邦政府關于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委員會報告的行動計劃》與《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準則》,闡述了德國政府對于規制自動駕駛倫理的基本立場和規則設想,尤其著重討論了自動駕駛面對真正生命的抉擇問題,當人類自身都難以回答這一問題時,能否在自動駕駛中進一步嵌入價值位階的權衡,從而在倫理層面作出回應,德國為全球研究者提供了極具思辨性的視角。

第五章:其他司法轄區的自動駕駛規則
本書編者亦關注到亞太地區在自動駕駛規制領域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成果,收錄了新加坡、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共六份相關文件。這些國家有強大的金融市場或產業基礎,對自動駕駛有著較高的接受程度,相關法案和政府工作報告也具有高度靈活性,更有利于激勵創新,具體而言:
新加坡在政策監管和立法修法上決策果斷、實施集中管理,其出臺的《2017年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機動車)規則》為新加坡取得自動駕駛產業的領先地位奠定了堅實基礎,該規則允許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公共道路測試,同時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時的責任豁免制度,是指導新加坡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規則。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于2018年通過《自動駕駛機動車道路安全法修正案》,該法案修訂了《1986年道路安全法》,以建立自動駕駛車輛的高速公路測試制度,根據該法案,開展公路測試必須取得相關許可證。
澳大利亞國家運輸委員會于2017年11月發布的《自動駕駛機動車的國家執法指南》從執法層面提出對自動駕駛的規制,其意義在于對如何實現自動駕駛的“適當控制”提出指導標準及示例,并明確指出即使車輛在某一時間點啟用了有條件的自動化系統,人類駕駛員也應該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改變駕駛相關法規以支持自動駕駛機動車的發展》是澳大利亞一份提供立法建議的政策性文件,該文件指出應確保始終有一個法律實體對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活動負責,并且修改法律和改革安全保障體系需同步進行。《規制政府對C-ITS和自動駕駛機動車數據的訪問》則探討了政府在收集和使用由C-ITS(協同式智能交通系統)和自動駕駛汽車生成的數據時,是否需要為公民提供額外的隱私保護,該文件聚焦于制約政府訪問相應數據的行為。
新西蘭交通運輸部于2019年11月發布了《自動駕駛機動車工作計劃概述》作為指導性文件,其明確駕駛安全、責任、網絡數據安全和社會和經濟影響是新西蘭發展自動駕駛技術的四個關鍵主題,并重視開展與澳大利亞的廣泛合作。
前述規范性文件多以宏觀視角,審視了本國在當前和未來有關自動駕駛的機遇與挑戰,對于中國準確把握目前的技術競爭形勢和未來發展方向具有一定意義。
第六章:中國自動駕駛監管概述和實務觀察
在中國,自動駕駛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網聯汽車”。為了進一步整合并探究國內規范自動駕駛市場的舉措,本書也系統整理了目前中國具有典型意義的法規、政策及其他文件。盡管目前中國尚未就智能網聯汽車專門立法,但仍然在戰略和政策層面提供了較豐富的支持和相對包容的發展環境。現階段,各國在自動駕駛上的競爭焦點聚焦于政策創新和法律法規保障,開放的態度與前瞻性的扶持政策將為國家在自動駕駛賽道上贏得發展先機和示范效應。在頂層設計逐步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建設與立法工作穩定推進的背景下,中國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市場應用將持續良性發展。
同時,本書的律師團隊從實務角度就如下方面作出概述與分析:
中國自動駕駛監管特點和體系概要
自動駕駛車輛的定義和分級
自動駕駛車輛產品的基本要求
業務基石:自動駕駛車輛的“路測”制度
“智能網聯”背景下的其他業務資質要求
地理信息測繪問題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
核心算法及配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待探尋的疑問和展望:自動駕駛語境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歸責問題

引言
關于汽車的“自動化愿景”由來已久,近年以來人工智能技術和汽車產業的進步使得邁向自動駕駛時代逐漸成為現實,自動駕駛業已成為國際社會開展競爭的戰略制高點。在自動駕駛技術取得不斷進步的同時,以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與以國際自動機械工程師學會為代表的國際組織對自動駕駛汽車典型法律問題的規制不斷進行嘗試,這些問題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的定義、侵權責任與產品責任的認定、路測、信息保護與網絡安全等等。
對于中國而言,面對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的寶貴“超車”機會,除依靠技術力量以追趕與汽車工業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之外,立法和監管者亦面臨如何在一項技術的成本和收益尚不明確的情形之下探索建立敏捷適配的監管框架,以及如何在有序、安全、創新等各項公共利益之間達致動態平衡。《邁向自動駕駛時代:全球自動駕駛規則要覽》一書直面自動駕駛時代的關鍵治理挑戰,系統梳理了全球的自動駕駛規則與政策,秉持全球視野和本土意識,為關注自動駕駛規制議題的立法者、研究者、從業者以及技術研發者、產業投資者提供一份豐富、細致的案頭參考。

本書選取了美國聯邦和主要州、英國、歐盟、德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數份在國際上具有代表性的自動駕駛立法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進行翻譯和匯編;同時,為了達到比較研究的效果,本書也選編了中國的自動駕駛法規、國家規劃和戰略、產業標準、部門文件和典型的地方性立法以及來自一線執業律師團隊的監管概述和實務觀察,以此建立起了一套立足全球、完整全面的政策法規庫,以及對于中國開展自動駕駛政策法規研究提供參考。
基于全書的編譯,編者張欣老師提煉了全球自動駕駛規制的四點共識,即(一)由分散規制走向統一法律框架,立法者需要綜合考量公共安全、技術創新與行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及時出臺一套公平且高效的法律制度;(二)重視自動駕駛技術標準對自動駕駛治理體系的重要作用,制定并持續完善自動駕駛相關技術標準;(三)注重自動駕駛立法的場景化和精細化,以適配于自動駕駛復雜、多樣的場景和環境;(四)自動駕駛技術倫理與法律治理并行,重視以技術倫理為內核的“軟法”治理工具開始彰顯助力改革、增進對話以及開拓創新的重要作用。

本書共包括六章內容,全面收錄和編譯美國聯邦和主要州、英國、歐盟、德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等其他司法轄區、以及中國當下對自動駕駛的監管框架、政策、規則、倫理準則以及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標準。在全球自動駕駛的浪潮下,各國均需確立正確的處理人類與科技之關系的道德倫理準則,適時出臺自動駕駛相關法律與政策,加速智能化技術的推進和場景化落地,以在新一輪的國際競爭中搶占人工智能戰略的應用高地。

第一章:美國
近年來,美國已陸續在聯邦及各州層面出臺自動駕駛相關法規政策,關注協調聯邦、州以及地方當局的角色分工并明確自動駕駛治理的基本原則,同時應對有關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制造商責任、道路測試的申請備案、保險證明等自動駕駛落地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從現有規范的整體架構而言,聯邦政府主要負責統籌自動駕駛安全發展框架與部門間職責分工,而各州主要通過州立法、州行政命令等形式對自動駕駛技術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至2022年5月,已有39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實施自動駕駛相關立法或行政命令。
本書第一章首先介紹聯邦層面自動駕駛法規政策的主要面向與規制特點,比較各州層面州立法、州行政命令有關自動駕駛規制的主要內容與異同,嘗試從聯邦與州兩個維度形成對美國自動駕駛法規政策的整體理解。在聯邦指導計劃層面,美國目前有三個提供指導原則的聯邦計劃:《自動駕系統2.0:安全愿景》(2017年)、《為未來交通做準備:自動駕駛汽車3.0》(2018年)以及《確保美國在自動駕駛汽車技術中的領導地位:自動駕駛汽車4.0》(2020年)。“計劃2.0”重在分析、識別和解決安全問題,同時闡明了聯邦和州的自動駕駛監管框架,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角色和職能;“計劃3.0”確定了自動駕駛的六項基本原則,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劃分了駕駛自動化的級別;“計劃4.0”整合了38個聯邦部門、獨立機構、委員會和總統行政辦公室在自動駕駛領域的工作職能,并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創新主體及所有利益攸關方提供美國政府有關自動駕駛汽車工作的指導。在法律層面,以加利福尼亞州、內華達州以及佛羅里達州為代表,美國已經有多個州嘗試為自動駕駛“量身打造”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本書選取聯邦層面的《自動駕駛法案》、各主要州自動駕駛相關立法、前述提及的三個聯邦層面的指導計劃以及《自動駕駛汽車綜合計劃》。
第二章:英國
歐洲國家在汽車設計、制造和生產方面具備深厚的發展底蘊和強大的技術優勢,面對自動駕駛技術的蓬勃發展,其勢必要與時俱進以進一步捍衛其汽車工業領先發展的主導地位,因此在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對自動駕駛及其應用給予了充分的傾斜。本書選取并全面翻譯了歐盟、英國和德國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法案和政府工作報告,希望為讀者勾勒出歐洲自動駕駛規制的清晰輪廓。
英國在“脫歐”后,不斷推進自動駕駛領域的技術研發和基礎設施測試。本書全面翻譯了英國自動駕駛的代表性法案——《2018年自動及電動汽車法案》,這一法案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汽車的保險和責任問題,就此進行了專門規定,實現了自動駕駛汽車的投保,緩解了責任承擔的風險;同時,此法案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所致事故的責任承擔,為真正實現自動駕駛汽車從生產到利用的良性循環、獲得社會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普遍信任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方案。
此外,本書選取編譯的《智能網聯車輛的關鍵原則》和《無人駕駛汽車之路:自動駕駛技術法規詳細審查》是英國關于自動駕駛的非常重要的政府工作報告,前者關注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原則,從系統設計的角度提出了安全保障要求,后者全面研究了和自動駕駛車輛有關的法律問題,涵蓋駕駛行為、產品責任、稅收、保險、數據安全等方面,并提出了“為無人駕駛開辟道路”的五項舉措和和行動計劃。這些報告總體秉持柔性監管思路,以激勵指導為主,以引導自動駕駛產業安全有序發展。
第三章:歐盟
2018年5月發布的《通往自動交通的道路——歐盟的未來交通戰略》描繪了歐盟在自動駕駛上的機遇與挑戰,并初步勾畫出發展自動駕駛的藍圖。《自動駕駛汽車許可豁免程序指南》的出臺則是實施《通往自動交通的道路——歐盟的未來交通戰略》的一個必要步驟,其旨在促進歐盟各成員國在自動駕駛汽車的許可準入上達成一致,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透明。該指南主要針對L3、L4級別的自動駕駛車輛,并提出了較詳盡的安全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踐性。由此,通過歐盟的一體化行動,歐盟希望在內部實現技術發展和產品市場的雙重整合。但是,編者亦注意到歐盟內各成員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難以彌合的差異尤其是在自動駕駛等新興領域,技術強國和弱國之間的差距不可忽視,這可能為歐盟發展自動駕駛的統一步伐埋下隱憂。本書編譯前述兩項規范性文件,以供讀者參考。
第四章:德國
作為汽車工業強國之一,2017年5月,德國即修正了德國《道路交通法》,形成了德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意在及時彌補自動駕駛的制度缺位。值得注意的是,在促進發展之余,德國政府十分注重自動駕駛的倫理性問題,德國聯邦交通和數位基礎設施部特別任命了一個由來自哲學、神學、法律和工程領域的專家組成的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為自動駕駛算法制定了相關方針。本書選取了德國政府的兩份報告——《聯邦政府關于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委員會報告的行動計劃》與《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準則》,闡述了德國政府對于規制自動駕駛倫理的基本立場和規則設想,尤其著重討論了自動駕駛面對真正生命的抉擇問題,當人類自身都難以回答這一問題時,能否在自動駕駛中進一步嵌入價值位階的權衡,從而在倫理層面作出回應,德國為全球研究者提供了極具思辨性的視角。

第五章:其他司法轄區的自動駕駛規則
本書編者亦關注到亞太地區在自動駕駛規制領域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成果,收錄了新加坡、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共六份相關文件。這些國家有強大的金融市場或產業基礎,對自動駕駛有著較高的接受程度,相關法案和政府工作報告也具有高度靈活性,更有利于激勵創新,具體而言:
新加坡在政策監管和立法修法上決策果斷、實施集中管理,其出臺的《2017年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機動車)規則》為新加坡取得自動駕駛產業的領先地位奠定了堅實基礎,該規則允許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公共道路測試,同時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時的責任豁免制度,是指導新加坡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規則。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于2018年通過《自動駕駛機動車道路安全法修正案》,該法案修訂了《1986年道路安全法》,以建立自動駕駛車輛的高速公路測試制度,根據該法案,開展公路測試必須取得相關許可證。
澳大利亞國家運輸委員會于2017年11月發布的《自動駕駛機動車的國家執法指南》從執法層面提出對自動駕駛的規制,其意義在于對如何實現自動駕駛的“適當控制”提出指導標準及示例,并明確指出即使車輛在某一時間點啟用了有條件的自動化系統,人類駕駛員也應該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改變駕駛相關法規以支持自動駕駛機動車的發展》是澳大利亞一份提供立法建議的政策性文件,該文件指出應確保始終有一個法律實體對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活動負責,并且修改法律和改革安全保障體系需同步進行。《規制政府對C-ITS和自動駕駛機動車數據的訪問》則探討了政府在收集和使用由C-ITS(協同式智能交通系統)和自動駕駛汽車生成的數據時,是否需要為公民提供額外的隱私保護,該文件聚焦于制約政府訪問相應數據的行為。
新西蘭交通運輸部于2019年11月發布了《自動駕駛機動車工作計劃概述》作為指導性文件,其明確駕駛安全、責任、網絡數據安全和社會和經濟影響是新西蘭發展自動駕駛技術的四個關鍵主題,并重視開展與澳大利亞的廣泛合作。
前述規范性文件多以宏觀視角,審視了本國在當前和未來有關自動駕駛的機遇與挑戰,對于中國準確把握目前的技術競爭形勢和未來發展方向具有一定意義。
第六章:中國自動駕駛監管概述和實務觀察
在中國,自動駕駛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網聯汽車”。為了進一步整合并探究國內規范自動駕駛市場的舉措,本書也系統整理了目前中國具有典型意義的法規、政策及其他文件。盡管目前中國尚未就智能網聯汽車專門立法,但仍然在戰略和政策層面提供了較豐富的支持和相對包容的發展環境。現階段,各國在自動駕駛上的競爭焦點聚焦于政策創新和法律法規保障,開放的態度與前瞻性的扶持政策將為國家在自動駕駛賽道上贏得發展先機和示范效應。在頂層設計逐步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建設與立法工作穩定推進的背景下,中國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市場應用將持續良性發展。
同時,本書的律師團隊從實務角度就如下方面作出概述與分析:
中國自動駕駛監管特點和體系概要
自動駕駛車輛的定義和分級
自動駕駛車輛產品的基本要求
業務基石:自動駕駛車輛的“路測”制度
“智能網聯”背景下的其他業務資質要求
地理信息測繪問題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
核心算法及配套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待探尋的疑問和展望:自動駕駛語境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歸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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