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股權激勵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通報》。2023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13期)發布《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常見爭議裁判規則研究——以勞動爭議為視角》文章。
前述研究文章和八個典型案例,系統性地梳理了在股權激勵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疑難問題,例如:股權激勵民事案件性質如何定性?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糾紛適用外國法律和域外管轄是否有效?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境外主體能否作為共同被告?勞動者違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
針對上述問題,北京一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研究文章中,分析了司法實踐中現存的不同觀點,并提出了傾向性的意見。雖然其僅代表單一司法機關的意見,但或可體現司法實踐中對該等爭議問題的態度趨勢,對于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和解決相關糾紛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實踐中,股權激勵正愈來愈多的被廣大企業所使用,對于吸引和激勵人才、助力企業高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同于傳統的薪酬激勵方式,股權激勵因同時涉及勞動關系和股權關系,具有標的金額高、激勵周期長、法律適用多交叉、焦點問題集中復雜、法律規則有待明確等特點,這導致近年來與之相關的爭議也越來越多。據統計,2019年至2023年3月期間,僅北京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就共審結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334件。
基于此,北京一中院發布了上述典型案例和研究文章。本文將其中的核心問題和傾向性意見總結如下:
涉第三方案件當事人的確定。在股權激勵糾紛中,非用人單位的關聯第三方(包括授予股權的主體、簽訂股權激勵協議的主體、員工持股平臺、受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應屬于適格當事人,可作為共同被告。典型案例同見案例二。
股權贈與協議的性質。如果股權激勵協議基于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滿一定年限或者實現一定工作業績等約定贈與股權的,應認定該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而不屬于贈與合同,不應適用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典型案例可見案例三,即(2022)京01民終5584號案例。
股權激勵標的物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當股權激勵的約定較之《勞動合同法》按月給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強制性規定對員工更為有利時(例如約定以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沒有必要否定其效力;對勞動者較為不利時(例如約定以股票期權或非上市公司股權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該約定無效,應當視為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典型案例可見案例四,即(2021)京01民終1751號案例。
行權相關爭議。
(1)行權價格的確定:關于行權價格的約定屬于意思自治,原則上應當遵守。如果未約定行權價格的,應當依據股票市場價格、每股凈資產數額或第三方評估價格作為基數進行確定。
(2)行權條件因受阻而難以成就:企業怠于行使權利甚至不當阻礙致使行權條件未成就的,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代繳稅款爭議:對個人所得稅金額的異議,不構成未在行權期限內行權的合理理由。在企業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金額作出了合理解釋,激勵對象并未通過稅收行政機關的核定程序認定企業計算的個人所得稅超出法定標準,便以此為由逾期未行權的,構成違約,應認定依約喪失股權激勵權益。
(4)逾期未行權爭議:應當審查激勵對象逾期未行權的原因,激勵對象對此有過錯的,應當認定股權激勵權益依約失權;激勵對象沒有過錯的,應當認定股權激勵權益并不因此失權。特別應當注意對以下兩個事實的審查:(1)對約定行權最后期限的合理性審查,如果經審查可以認定約定的行權最后期限過于短促,應當允許勞動者在合理的期限內行權;(2)對企業一方履行行權通知義務的審查,企業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激勵對象及時行權。
(5)無法行權時的救濟:如果股權激勵標的物在發行、流通等環節尚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司章程限制的情形不能依約履行,可不支持給付股權激勵標的物,但員工可主張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典型案例見案例五和案例六,即(2020)京01民終5077號案例和(2019)京01民終9240號案例。
勞動者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
(1)服務期條款:用人單位為了防范勞動者在享受股權激勵之后離職,在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如果發生提前辭職等情形,勞動者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例如喪失行權資格、退回所授予的股票或者股權、返還出售股票獲得的收益等),該等約定原則上應當認定為有效。但在下列情形下存有例外: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40、41、44條解除或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的,服務期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依據第39條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仍應受服務期條款違約責任的約束。典型案例見案例七和案例八,即(2022)京01民終10809號和(2020)京0108民初49070號案例。
(2)強制回購或轉讓條款:原則上有效,但如果違反公司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可能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傾向性意見并不代表全國或北京地區已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口徑,我們也注意到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不同的、不斷變化的觀點和案例。建議企業在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以及處理相關爭議的過程中,仍應就核心問題對當地裁審口徑進行充分調研和評估,以防控相關法律風險,尋求最優解決方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常見爭議裁判規則研究——以勞動爭議為視角》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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