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量訴訟概述
近年來,我國大力提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加強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行為。許多企業和個人逐漸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市場競爭的手段。然而,如果權利人的維權行為超出合理限度,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則可能構成濫用權利。
本文將對上述幾種批量訴訟的情形進行討論,分析合理維權與濫用權利的邊界,以期為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策略提供參考。
二、針對小微零售商的批量訴訟
2023年11月1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出臺了工作指引以應對商業維權訴訟,表明要“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理性維權,著力打擊侵權源頭,營造誠信訴訟、守法經營的良好法律環境與市場環境。不提倡、不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大規模提起訴訟并獲取利益作為普遍商業維權模式”。[5]
下文將結合最高院的幾個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以期為企業在應對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時提供指引。
三、在IPO進程中發起的批量訴訟
2023年,原告再次就該專利向蘇州中院起訴,并且在蘇州中院進行現場勘驗后再次申請撤訴且大幅降低賠償額。蘇州中院認為原告以侵權為由反復提起訴訟轉而又撤訴的舉動本質上是依法維權掩蓋下的濫用權利,因此未準許撤訴的同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以訴訟標的額5050萬元支付訴訟費29.4萬元。[15]
四、NPE的批量訴訟行為
如前所述,批量訴訟也是NPE的常見手段。NPE本身不進行任何技術研發、技術創新,也不從事任何實體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其向一些企業購買專利后進行一定運營活動,以快速獲取高額和解費為目的,針對國內外知名的科技型企業,在各地法院和地方知識產權局頻繁發起專利訴訟,逼迫實體企業應訴或和解。例如美國知名的NPE iPEL首席執行官 Brian Yates曾在知識產權媒體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知識產權資產管理》,IAM)上表示 “中國專利比美國專利更有價值”,并打算在中國發動大規模訴訟。[16]據悉,iPEL近幾年已在中國多個法院、地方知識產權局針對多個國內外高科技企業提起數十件甚至上百件專利侵權及行政投訴案件。
在美國,為規制NPE訴訟行為,美國法院可以適用律師費轉移規則,例如,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原告賠償其律師費,即,如果原告的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與其所采取的訴訟行為嚴重不符,被告就可以對原告索賠。[17]然而,我們暫未發現我國法院將NPE的批量訴訟行為認定構成濫用權利的司法判例。我們期待在批量訴訟被規制的大背景下,我國法院也及時出臺針對NPE批量訴訟的有效規制措施,以維護高科技企業的正常研發和經營活動,節約寶貴的司法資源。
五、總結
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倡導、鼓勵使用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將無形的知識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民事主體作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有權合法、合理維護其自身權益,在起訴時持謹慎態度,遵守誠信原則。但是,權利人的維權行為不應當超出合理邊界,如果將知識產權“維權”作為賺取利潤的手段和工具,將“訴訟”作為牟利的途徑,不僅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也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此種行為不應予以鼓勵和提倡,甚至有可能構成濫用權利。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密切關注司法動態,核查自身的維權策略,在合理的限度內進行維權,避免濫用權利。對于被濫用權利行為困擾的被控侵權人而言,除了被動抗辯和發起專利無效等常規方式外,也可以提起反訴,要求原告賠償合理支出,從而減少因原告濫用權利而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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