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首當其沖受到《行政命令》影響的是具有中資背景、業務中天然涉及大量敏感個人信息、已經或即將開展海外業務的企業,直接關系到涉美業務是否還能做、是否可能因交易合作受阻而舉步維艱。針對在華外資企業而言,反倒可以此為視角理解中國政府目前對數據出境的監管,有助于向境外總部解釋建立中國法下數據出境合規機制的必要性、合理性。
章節目錄
一、《行政命令》的背景與定位
二、《行政命令》的規制范圍:數據、交易、對象
(一) 數據:哪些數據受規制?
1. 美國人的批量敏感個人信息(Americans’ Bulk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2. 美國政府相關數據(United States Government-Related Data)
(二) 交易:哪些交易類型受規制?
1. 被禁止的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
2. 受限制的交易(Restricted Transaction)
3. 可豁免的交易(Exempt Transaction)
4. 可能不落入規制范圍的業務活動
(三) 對象:哪些國家、實體、人員受規制?
1. 受關注國家(Countries of Concern)
2. 受覆蓋人員(Covered Persons)
3. 經由第三國再出口(Re-Export)
三、《行政命令》的規制手段與合規路徑
(一) 在內部執行“合規項目(Compliance Program)”
(二) 滿足“安全要求(Security Requirement)”
(三) 獲得“許可(License)”
(四) 采取其他合規措施
一、《行政命令》的背景與定位
二、《行政命令》的規制范圍:數據、交易、對象
基于對國家安全重大風險的考量,《行政命令》所規制的范圍可以概括為:美國主體和“受關注國家”相關的“受覆蓋人員”之間特定類型的“交易”,其中涉及獲取“美國人的批量敏感個人數據”或“美國政府相關數據”。

三、《行政命令》的規制手段與合規路徑
《行政命令》及《預通知》并未提出普遍性的、前置性的個案審查要求,而是設定類型化的規制范圍,并在相當程度上交由美國主體自行識別受規制的風險、自行采取措施以符合安全要求。此外,司法部一方面通過許可方式放行風險可控的受規制交易,減小經濟影響;另一方面,在有風險的特定情形下,輔以盡職調查、記錄保存、報告、審計等進一步合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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