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俄烏沖突跨越兩周年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俄羅斯的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目標更加集中于遏制俄羅斯獲取可能用于戰爭以及軍事工業基礎的設備與技術的能力。美國目前通過進一步擴大對俄羅斯的出口管制范圍,例如,出口許可證適用范圍不斷擴大至包括更多的EAR99物項、俄羅斯軍事最終用戶外國直接產品原則適用擴大至俄羅斯境外的實體、以及對于實體清單調整與增列從而指定更多的殼公司與地址為清單實體,旨在促成上述目標。鑒于西方國家對俄羅斯實施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措施,在俄羅斯涌現了一批仿冒甚至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公司,被仿冒的品牌中不乏中國公司。據筆者了解,仿冒中國公司的主要情形包括:(1)仿冒官方網站:部分仿冒者直接照搬中國公司的網站,從網頁配色、整體布局到產品圖片、產品細節等全部與中國公司的官方網站相同。更有甚者,連網站地址都與中國公司的官網地址高度相似,仿冒者僅在其網址中增加簡單的連字符,并且更換后綴,使人誤認為該假冒網址是該中國公司的俄羅斯官網地址。(2)未經授權在俄銷售:部分仿冒者在一些中間商的網站上銷售未經授權的中國產品,這些中國產品很有可能是通過非正常渠道流入的俄羅斯市場。(3)仿冒企業名稱:部分仿冒者直接以中國公司名稱的英文翻譯或俄文翻譯在俄羅斯注冊冒名企業,然后借用該中國企業的名義在俄開展商業活動。基于美國出口管制措施的適用范圍包括參與受管制物項(硬件、軟件和技術)交易的任何人以及違規適用嚴格責任的特點,結合美國以及西方國家對于關鍵技術與產品通過第三國轉運并擴散至支持俄羅斯的軍事工業基礎的經濟制裁域外執法關注,被仿冒的中國企業可能會更加頻繁地直接面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以及隨之所衍生的可能被動面臨美國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措施的不利影響。當中國企業在俄羅斯遭遇仿冒時,面臨的最直接的風險就是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第一,商標侵權是最直接的風險之一。商標是企業品牌識別的重要標志,不僅是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企業與消費者建立信任和忠誠度的關鍵。然而,仿冒者通過非法使用中國企業的商標,不僅誤導消費者,還嚴重損害了中國企業的品牌形象。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下降,進而影響企業的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第二,專利侵權也是可能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重要因素。專利權是對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法律保護,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在俄羅斯,專利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授權假冒、銷售專利權人的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制造他人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利用專利方案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等等。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第三,著作權侵權也可能成為中國企業在俄羅斯面臨的風險。公司官方網站通常包括獨特的設計、圖形、文字內容和代碼,這些元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仿冒者對中國公司官方網站的仿冒行為屬于未經授權復制這些元素,不僅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權,還可能導致公司喪失其獨特的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整體而言,美國的軍民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措施通過許可證的方式實施。目前,越來越廣泛的物項(硬件、軟件和技術)出口至俄羅斯,如果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管轄,則面臨管控措施,即出口至俄羅斯需要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批準的許可證。由于諸多受管控物項的許可證批準的審查政策為“推定拒絕”,導致該等受管制的物項通常情況下面臨的是等同于禁運的措施。目前,不僅僅是受EAR管轄且列入美國EAR《商業管制名單》(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的所有硬件、軟件和技術出口至俄羅斯適用許可證,BIS還通過對數千海關協調編碼(HS Code)的產品適用相關許可證要求,大幅擴大了EAR管轄的物項的管控范圍。例如,目前受EAR管轄且列入EAR §746.8以及EAR §746補編2、4、5、6、7的有關物項,根據§746.8各小節不同的規定,出口至俄羅斯需要許可證。而其中美國與歐盟、英國、日本等盟友國家,共同列舉了50項6位HS編碼下的產品為“共同高優先級物項”,該等物項代表了目前美國等國家對于俄羅斯出口更加集中的關注,該50項高優先級物項均列入EAR §746補編4與7中。另外,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內)轉移受管控的物項范圍將于2024年9月16日進一步擴大。根據美國商務部6月18日與8月27日對EAR的修改,如下EAR99指定軟件(EAR 746.8(a)(8)(ii))如果受EAR管轄,將面臨許可證要求:企業資源規劃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客戶關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商業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BI);供應鏈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企業數據倉庫(enterprise data warehouse,EDW);計算機化維護管理系統(computerize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CMMS);項目管理軟件、產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PL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BIM);計算機輔助設計(computer aided design,CAD);計算機輔助制造(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CAM); 定制工程 (engineering to order,ETO),以及操作計算機數控(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CNC)機床的軟件。另外,除了美國原產、從美國出口的物項,某些美國境外生產的“外國產品”的物項也受到EAR的管轄。例如,當中國生產的某一硬件產品所含的受EAR管制的美國原產成分超過所規定最小價值含量占比(de minimis),或者中國生產的某一產品是某些受管制的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的“直接產品”,這些產品仍有可能受美國EAR管轄,出口至俄羅斯可能適用許可證要求。為針對俄烏沖突,美國出口管制的有關措施對于外國產品的許可證適用范圍也在有針對性地擴大。例如,美國商務部于8月27日修訂EAR,擴大了俄羅斯/白俄羅斯軍事最終用戶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范圍。在EAR原本針對俄羅斯和白俄羅斯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中,§734.9(f)下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適用于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臨時占領的克里米亞地區;§734.9(g)下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適用于俄羅斯/白俄羅斯的軍事最終用戶。經本次修訂,§734.9(g)今后適用于:(1)俄羅斯/白俄羅斯軍事最終用戶,和(2)俄羅斯/白俄羅斯采購實體。這一規則將使美國能夠更積極地打擊中間商和其他采購實體,雖然它們沒有直接參與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國防工業或情報部門供貨,但其獲得的物項最終被用于支持軍事生產或情報部門。具體而言,根據8月27日修訂的EAR §734.9(g)注釋3,俄羅斯/白俄羅斯采購實體同樣適用實體清單腳注3:“如果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已確定某個實體是俄羅斯/白俄羅斯的‘軍事最終用戶’(定義見EAR §744.21),或者是某個俄羅斯/白俄羅斯采購實體,且該實體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參與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國防工業或情報部門的采購網絡供應或轉移 EAR管轄的物項,則可以添加腳注3”。所有腳注3指定實體都將遵守§734.9(g)規定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以及EAR§746.8(a)(3)規定的許可證要求。除了對EAR物項的管控范圍擴大,結合美國因俄烏沖突目前對中國實體所謂的支持“俄羅斯軍事工業基礎”的有關出口行為的關注,美國商務部BIS愈來愈廣泛地將其認為可能違規的中國實體增列實體清單,對其實施更為廣泛和嚴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即該等實體本身獲得受美國EAR管轄的物項,需適用許可證要求。而涉及可能違規將受EAR管轄的高優先級物項出口、再出口、轉移(國內)的行為,是中國企業導致自身直接面臨出口管制措施,如,被增列美國商務部實體清單,乃至面臨不利后果更為嚴重的阻隔經濟制裁措施,如,特別指定國民(SDN)清單的增列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近期,BIS針對為轉運高優先級物項的殼公司創建了新的監管框架,在實體清單上列出涉及非法轉移的高風險地址。例如,6月18日,美國BIS對實體清單結構進行調整,將位于中國香港的八個地址列入實體清單,理由是BIS已核實這些地址與可能違反EAR即向俄羅斯轉運大量敏感貨物的實體有關。增列的后果導致位于這些地址的實體,如果獲得EAR CCL上受EAR管制的物項和§746補編7上的所有物項,適用許可證要求。任何使用增列于實體清單的地址的,作為買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的公司都將面臨該等管控。更進一步,8月27日,美國商務部增列42家中國實體與地址于實體清單,其中32家實體被增列的原因涉及代表受到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或與俄羅斯國防工業基地有其他關聯的俄羅斯實體,向俄羅斯實體供應美國原產和美國品牌的組件。美國商務部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認定以下實體符合EAR §734.9(g)規定的“俄羅斯采購實體”條件,并且由于存在參與向俄羅斯國防工業或情報部門的采購網絡供應或轉移受EAR管制的物項的重大風險,因此受到腳注3指定。這些實體對于所有受EAR管制的物項適用許可證要求,許可證審查政策為推定拒絕。另外,中國實體還可能面臨美國其他機關所實施的不利影響更為深遠的后果,如被美國外國資產管制處(OFAC)增列SDN清單,被增列該清單實體的后果不僅僅為無法繼續獲得美國的產品與技術,實質的后果幾乎是面臨美國市場的全面禁止,同時,于美國的資產還面臨著被凍結或扣押的風險。例如,美國OFAC與美國國務院于2024年5月1日對280多家俄羅斯和其他國家實體的“黑名單”指定,如,SDN,其中有22家中國企業被制裁。該等中國實體被制裁的主要原因包括為俄羅斯國防工業實體提供支持,銷售機床和先進制造產品等。2024年6月12日,美國總統拜登和七國集團(G7)領導人在意大利舉行會議之際,美國財政部和國務院共同制裁300余個個人和實體。其中,美國OFAC共計將41家中國實體列入SDN名單,增列理由涉及向俄羅斯運送高優先級物項、科技產品和先進技術等。2024年8月23日,美國再次對涉俄主體展開大規模制裁,并重點針對參與涉俄供應鏈的中國實體實施了制裁。其中,45名中國實體與個人因向俄羅斯運送高優先級物項、軍民兩用物項等原因被增列SDN名單。當被仿冒的產品出口至俄羅斯,如產品的外觀特征很明顯被誤解為該企業的產品,被仿冒的企業無法排除會面臨潛在美國與西方國家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措施的不利影響。例如,美國出口管制的域外執法因為資源與調查方式的局限,可能無法全面了解交易鏈條中存在的“仿冒”行為,導致有關執法機關或其他美國執法部門的信息來源,如媒體報導、舉報等誤認為流入俄羅斯市場或于網絡信息中宣傳的仿冒產品實際為被仿企業的產品。那么,如果美國認定為該產品流入俄羅斯市場阻撓了其制裁與管制的目的,出口管制甚至是經濟制裁的執法機關可能直接針對被仿冒企業實施“清單”管制或制裁。另外,如果企業本身生產的產品,即使未經企業授權獲許可,仍然經過其分銷商或其他不知曉的途徑流轉至俄羅斯,那么企業也仍需注意是否面臨違反美國EAR的所適用的嚴格責任以及可能面臨的被增列制裁或管制“黑名單”的后果。最后,2024年2月實施的英國與歐盟的“第十三攬子”制裁措施中,中國實體首次被列入涉俄制裁的管制名單中,意味著歐盟與英國的制裁的域外效力正式得到應用。隨后,歐盟于2024年6月24日公布的“第十四攬子”制裁措施中進一步加強對涉俄規避行為的制裁力度,一次性增列了共計19家涉俄中國實體至管制名單。英國也于2024年6月12日宣布了50余項制裁指定,其中包括五家為俄羅斯軍方提供化學品、微電子等產品的中國公司。另外,當被仿冒的企業有歐盟成員國或英國境內設立的關聯公司,或其境內經營可能涉及在歐盟或英國境內完成部分業務,也可能會面臨歐盟與英國管制措施的不利影響。(一)知識產權風險應對措施
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知識產權被稱為“智力活動成果和個性化標識”,保護的客體有:(1)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2)計算機程序;(3)數據庫;(4)表演;(5)音像制品;(6)無線和有線的廣播、電視節目;(7)發明;(8)實用新型;(9)工業品外觀設計;(10)育種成果;(1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12)商業秘密;(13)商業名稱;(14)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15)商品原產地名稱;(16)商號,除此之外,俄羅斯還有《保護競爭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就中國企業被仿冒、或產品未經授權流入俄羅斯的情形,從知識產權角度中國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在俄羅斯境內注冊商標的企業享有商標專用權,可以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公司的商標。商標的內容可以包括公司名稱的文字商標、公司產品型號的文字商標以及其他商標等。這意味著中國企業一旦在俄羅斯注冊了商標,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仿冒者的侵權責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俄羅斯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如果連續3年不在俄羅斯實際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向俄羅斯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該商標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提前終止。由于中國企業往往不在俄羅斯實際使用商標,這可能導致商標被宣告無效。因此中國公司在主張商標侵權時需要先行評估其商標效力問題。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規定,作者或作品的其他權利持有人有權以任何不違反法律的形式和方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權利人擁有對作品進行處分的專有權,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自主決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分發、展示以及其他形式的傳播。對于中國公司的官方網站來說,這些網站通常包含原創的設計、排版、文字、圖片以及其他內容,這些內容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任何未經授權使用這些內容的行為,都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中國公司可以就此主張侵權網站修改其網頁內容,并刪除涉嫌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如果中國企業在俄羅斯成功注冊了專利,那么中國企業也可以選擇在俄羅斯境內主張假冒企業侵犯其專利權。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公證購買侵權產品的方式收集證據,隨后根據證據收集情況決定如何向假冒公司主張權利。除了以上救濟措施之外,還可以考慮如下救濟措施,不過存在維權困難的問題。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假冒中國公司的情形中,其中一種是仿冒中國公司官網網址。一般的侵權公司會直接使用與中國公司官方網站高度相似的域名,并且通常會將后綴改為.ru。然而這種情況的維權難度較大。由于.ru域名并非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統一管理,因此其爭議解決機制也不在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范圍之內。這意味著中國公司難以利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供的UDRP政策進行域名仲裁,這無疑增加了維權的復雜性和成本。一般而言,在中國出現仿冒行為時,權利人除了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行政投訴、仲裁等傳統維權方式外,還會選擇主張不正當競爭糾紛作為兜底手段。這是因為不正當競爭糾紛具有較廣泛的適用范圍和較靈活的法律工具,能夠有效地制止各種形式的不法行為。雖然俄羅斯也有類似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如《俄羅斯保護競爭法》。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俄羅斯境內開展了商業行動的主體才有資格主張不正當競爭。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企業未在俄羅斯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即使其權益在俄羅斯受到侵犯,也難以通過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由于擔心國際制裁等因素,許多中國企業選擇避免在俄羅斯直接開展業務,這也導致他們在俄羅斯遇到侵權行為時,難以在俄羅斯的法律框架下尋求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救濟。針對中國企業可能因為被仿冒,以及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流轉至俄羅斯的情況,我們建議如下主要應對措施。首先,建議企業對自身運營的風險系數進行評估。結合自身的產品與技術的特性、中國以及海外市場占有率及可能適用的最終用途,如,是否是可能用于軍事應用的民用電子元器件等目前被美國與西方盟友所關注的高優先級物項,對涉及俄羅斯的貿易和交易鏈條以及上游供應鏈進行風險排查與評估。例如,對于可能包含了西方國家原產或品牌的元器件或使用美國技術于中國的生產的,市場占有率較高的,可能具有軍事應用性質的產品,建議重點排查產品(包括被仿冒的產品)流轉至俄羅斯的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的情況。另外,不涉及直接違規的“二級制裁”風險評估還應結合對美國以及西方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措施的動態追蹤進行綜合評估。目前在經濟制裁措施高度動態且日趨復雜化的情勢下,域外的執法行動也會有階段性或新出現的關注和側重。另外,基于目前美國政府機關的跨機構合作與聯合執法行動,例如,有關產品轉移至俄羅斯的行為,可能同時觸及了美國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措施的違規與有關執法機關的關注。其次,結合上述風險評估與排查的結果,進行“量身定制”的合規程序、合規政策與文化以及合規體系的建設。整體而言,無論是專項專部門的合規程序,還是系統性的合規體系,建議公司考慮以下要素,以確保合規的有效性。例如,(1)合規程序是否具有足夠的針對性、時效性以及該程序是否有定期的檢查與審計從而保持有效性;(2)合規的風險排查是否充分涵蓋了所有可能參與的相關實體與第三方,如關聯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其他交易方的付款和產品出口與轉移,以及有關的信息;(3)合規程序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糾錯機制,例如,確保所有員工(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接受過有關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要求的培訓,能夠有效識別紅旗警示行為(Red Flags),并有權將違禁行為上報給管理層,以及在發現合規問題時,能夠立即采取有效行動的應急措施。最后,建立預先與應急機制應對可能出現于俄羅斯市場的被仿冒或未經授權的產品。例如,對于業務涉及分銷與再次銷售的中國企業,如果所涉及的產品可能受EAR管轄,可以預先通過有關承諾與保證的合同條款,提示分銷商有關許可證的適用要求,以及不得違規出口至俄羅斯的承諾與保證。如果已經發現仿冒行為,建議被仿冒企業及時針對仿冒行為及違規主體進行調查,結合具體被仿冒產品于俄羅斯的市場占有率和應用,視商業情況,公開發布官方聲明說明情況,以及必要時采取訴訟行為,以展示企業自身未參與且不存在故意違反所適用的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法規的行為。如果是因未經授權的轉運與分銷,則應盡快排查該等情況所涉及的產品價值、數量以及發生頻次等,同時,應盡快找出企業產生該等風險的下游分銷商或合作伙伴、包括承運人等風險點,并采取管控措施。在當前國際形勢下,跨境活動中中國企業面臨著各種風險。特別是在俄羅斯這樣的國家,由于其特殊的地緣政治環境和法律體系,這些問題變得更加敏感復雜。中國企業在俄羅斯不僅要應對知識產權被仿冒的風險,還要防范由于國際政治局勢變化帶來的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的風險與有關措施的不利影響。
在遇到類似問題時,中國企業需要盡快引入有跨境爭議解決經驗的律師,兼顧知識產權風險與出口管制風險的雙重影響,并與俄羅斯當地律師進行合作,制定綜合性解決方案,以避免侵犯其知識產權并確保其進出口業務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俄羅斯的法律行動主要由俄羅斯當地律師執行,但引入有跨境爭議解決經驗的中國律師仍然是必要的。一方面,由于法律體系、司法實踐、文化習慣的差異,與俄羅斯當地律師溝通需要兼顧兩個法域的不同法律規定和處理方式;另一方面,對于俄羅斯律師提供的建議,也需要中國律師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實際操作的難度和效率來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尤其,對于俄羅斯律師提出一些建議或要求,如果難以實現或需要較多時間成本,則需要中國律師與企業深入溝通后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更重要的是,除了應對在俄羅斯的侵權行為之外,還應考慮在俄羅斯的侵權行為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會給企業帶來其他影響,例如出口管制風險、企業的內部合規體系建設等。總之,中國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監控其知識產權在境外的保護狀況,密切關注國際形勢的變化,根據在俄情況及時采取維權行動或調整經營策略。特別是在制裁風險方面,企業應加強合規管理,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因在俄的侵權行為而間接引發潛在的制裁風險,從而遭受更大經濟損失。總的來說,中國企業在俄羅斯市場面臨的知識產權和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風險,是一個復雜而多層次的問題。建議引入有跨境爭議解決經驗的律師,從法律、市場、政治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制定全面的風險防控策略,通過與當地律師和專業機構緊密合作,來更好地保護其知識產權,減少制裁風險,實現穩健的國際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