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部等七部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汽車平行進口發展的意見》(商建函〔2019〕462號)(以下簡稱“《2019意見》”),對企業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進一步進行規范。
汽車平行進口,是指在汽車生產廠商授權銷售體系之外,由除總經銷商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從境外進口汽車,從而與國內授權經銷渠道實現“平行”。自2014年10月起,商務部開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2016年,商務部等八部門印發了《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干意見》(商建發〔2016〕50號)(以下簡稱“《2016試點意見》”)。近年來,汽車平行進口試點范圍逐步擴大,截止目前已有上海、廣東、福建、天津等17個省區市列入試點。根據商務部網站的介紹,截至2019年7月底,各地試點企業累計平行進口汽車41.8萬輛,剔除降稅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車型價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過30%,平行進口車型超過200款,有50多款是國內沒有的車型。
自《2016試點意見》出臺以來,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社會化汽車流通體系基本建立,但是,也出現了平行進口汽車整改場所設立程序不明確、貿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升、政府監管需要強化等問題。因此,《2019意見》的出臺,不僅傳遞了國家和有關部門將繼續支持平行進口汽車行業發展的信號,也對平行進口汽車行業提出了規范發展的更高要求。
一、《2019意見》要點概述
《2019意見》提出,允許探索設立平行進口汽車標準符合性整改場所。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已開展汽車平行進口工作的有關省市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標準符合性整改場所,明確了整改場所設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項目范圍,便利企業開展整改業務,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并要求有關地區切實加強整改場所監管。
《2019意見》提出推進汽車平行進口工作常態化制度化。為落實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擴大試點成效,對經國務院批復的汽車整車進口口岸,汽車整車年進口數量達到1000輛的,可在報備相關工作方案后,執行汽車平行進口相關政策,汽車平行進口工作實現常態化制度化。
同時,《2019意見》還要求進一步提高汽車平行進口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強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把控,規范平行進口汽車登記管理,強化試點企業監督管理,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二、《2019意見》與現有規定相比的變化與亮點
《2019意見》發布之前,與汽車平行進口試點業務相關的國家層面的主要規定如下:(1)2014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進口的若干意見》,調整汽車品牌銷售有關規定,加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率先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工作;(2)2015年12月,國家認監委發布《關于自貿區平行進口汽車CCC認證改革試點措施的公告》,規定自貿區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可以享受放寬制造商授權文件要求、調整認證模式(取消非量產車認證模式數量要求)和放寬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3)2016年3月,商務部等八部委印發《2016試點意見》,對平行進口汽車涉及的汽車自動進口許可證、CCC制度改革、保稅倉儲政策等進一步予以明確;(4)2017年4月,商務部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鼓勵多種模式的創新,把更多的權利交給市場,允許非授權經銷商作為合法的銷售主體,為平行進口車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5)2019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試行汽車保稅存儲,允許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此外,各試點地區也陸續發布了關于開展試點的具體安排。
與現有規定相比,《2019意見》主要有以下四個亮點值得關注:
1、允許探索設立平行進口汽車標準符合性整改場所
《2016試點意見》中規定,對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車“三包”和召回體系的試點企業,可放寬CCC認證申請需提供原廠授權文件的相關要求;對已有效保證車輛一致性的試點企業,可取消非量產車認證模式的數量要求;對符合產業政策、海關和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已有效保證車輛一致性且在自貿試驗區內僅進行標準符合性整改的試點企業,可視情況僅對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整改場所進行CCC認證工廠檢查。
《2019意見》進一步深化了平行進口汽車CCC認證改革,明確提出在風險可控、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已開展汽車平行進口工作的有關省市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標準符合性整改場所,并對此做出了細化規定:(1)有關地區應向社會公布經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符合性整改場所信息,并及時上報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2)平行進口汽車標準符合性整改業務只能在整改場所實施,且整改項目僅限于整車標志等5大類別共計16小項;(3)經整改后的平行進口汽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4)在符合產業政策、海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指定認證機構可視情況僅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整改場所進行CCC認證工廠檢查;(5)有關地區要切實加強整改場所監管,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和責任主體,嚴禁整改場所開展標準符合性整改以外的業務;(6)整改過程應全程錄像,相關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2、明確推進汽車平行進口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
目前我國有28個整車進口口岸,其中允許開展平行進口車試點的口岸僅主要包括其中17個:上海自貿區、深圳前海合作區、廣東自貿區、福建自貿區、天津自貿區、新疆阿拉山口綜合保稅區、成都國際鐵路港、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大連保稅區、內蒙古滿洲里口岸、江蘇張家港保稅港區、河南鄭州鐵路口岸、湖南岳陽城陵磯港、廣西欽州保稅港區、海南海口港、重慶鐵路口岸、青島前灣保稅港區。
《2019意見》規定,經國務院批復的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在通過正式驗收后,汽車整車年進口數量(海關統計)累計達到1000輛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向商務部報備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開展汽車平行進口工作方案后,執行汽車平行進口相關政策,確定試點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5家。這意味著平行進口政策的覆蓋率與現在相比將得到提高,對我國開展平行進口車業務,穩定口岸進口的規模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3、進一步提高汽車平行進口貿易便利化水平
《2016試點意見》對于提高汽車平行進口貿易便利化水平作出的重要規定包括:(1)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進口汽車和建立分銷網絡無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可以按照經營活動實際需求,申領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2)在經批準進行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自貿試驗區,允許試點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汽車整車保稅倉儲業務,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期。
《2019意見》提出進一步提高汽車平行進口貿易便利化水平:(1)簡化汽車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管理制度,對有關地區確定的開展汽車平行進口業務的企業申報的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經商務部審核簽發后,委托有關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打印發放,并積極推動自動進口許可證無紙化申領,推廣進口證件電子化應用;(2)有關地區應允許非本地試點企業在本地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開展平行進口汽車整車保稅倉儲業務。
4、進一步強化平行進口汽車產品監管和責任追溯制度
《2016試點意見》對于積極推動平行進口汽車環保和維修信息公開、加強平行進口汽車注冊登記管理服務、重點加強質量追溯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和切實加強監管等已做出了概括性規定。
在上述基礎上,《2019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對平行進口汽車的產品監管和責任追溯制度,提出:
(1)加強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把控。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禁止進口舊車和非法改裝車;加強平行進口汽車產品溯源管理和銷售監管,試點企業應在銷售車輛前對車輛重要部位進行影像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和車輛售前檢驗記錄應保存不少于3年;引導試點企業進一步增強產品質量安全和環保準入意識,在海關監管下通過加強與境外檢驗機構合作等方式,對采購車輛提前進行車輛質量安全與合規性檢查,降低車輛退運風險;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在車輛銷售、注冊登記等環節加強監督抽查,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污染物控制裝置檢查。
(2)規范平行進口汽車登記管理。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進口汽車注冊登記時,要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對發現違規進口汽車產品的,要復印留存車輛照片、違規部位照片、相關進口資料和憑證等,及時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上報。
(3)強化試點企業監督管理。明確試點企業是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追溯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嚴禁試點企業誘導消費者簽訂“三包”免責協議;建立健全試點企業動態調整機制,對于不履行售后服務責任、長期不開展業務和有進口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汽車等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企業,應當取消試點企業資格。
(4)切實加強組織實施。按照“誰批準、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地方城市責任,有效防控各種風險。規范汽車平行進口相關單證填寫,通過對接本地各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等方式,實現部門信息共享和平行進口汽車全程可追溯,提升政府監管服務能力。
我國汽車平行進口業務發展時間很短,與國內汽車總體銷量相比,平行進口汽車的銷量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2019意見》發布后,未來在國家與地方層面的制度如何進一步規范與細化,如何解決“國六”標準的實施對平行進口汽車企業的影響,如何形成平行進口汽車企業與國內授權經銷商之間的良性競爭,如何最大化滿足和保障消費者的需求與合法權益等等問題,都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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