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新基建”的這一新機遇和新命題下,各界期望把握轉型機遇、獲得高質量發展的機會。我們從“新基建”涉及的不同領域出發,結合政策法規、市場實踐和我們參與的有關項目經驗,展開一系列的討論。
海問“新基建”系列之新能源充電網絡關注要點系列研究,以三期文章展開討論。在《海問·觀察︱新基建系列 – 新能源充電網絡(一):項目建設的關注要點》中,我們介紹了國家及地方在新能源充電站樁建設領域出臺的主要政策,以及建設新能源充電站樁項目的常見形式、主要流程及法律合規方面的主要關注要點。
在新能源充電網絡運營生態中,除了新建項目外,同樣頻繁出現的是對現有站點進行轉讓或者收購。轉讓或收購交易關注的重點,與新建項目有所不同。本文為海問“新基建”系列主題文章“新能源充電網絡”第二期,主要討論新能源充電站樁轉讓交易的特征、轉讓標的的常見范圍、重點交易環節的關注要點/風險因素,以及轉讓交易中的稅務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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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1:新能源充電站樁項目轉讓主要包含哪些交易安排?
新能源充電站樁轉讓項目實際上包含了資產轉讓、業務轉讓兩個類型的安排。轉讓交易流程上,包括業務及法律盡職調查、簽署業務及資產轉讓交易文件、執行交割安排、管理交割后事項等方面。
在一項常規的業務或資產轉讓交易中,主要涵蓋如下類型的轉讓標的(但如本文“關注點2”所展現的那樣,新能源充電站樁的轉讓,在下列一些類型上,具有特殊之處):
(1)設備及其他動產類的有形資產;
(2)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或者是基于土地、房產的租賃權益或運營權益);
(3)商標、專利、著作權、域名、專有技術及其他無形資產;
(4)業務合同;
(5)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經營資質;
(6)相關行業協會會員、供應商入庫資格等業務資源;
(7)與該充電站樁的業務及資產直接關聯的債權債務;
(8)雇員。
上述轉讓標的,既屬于業務及財務人員所需列舉的資產清單項目,又屬于法務人員需關注的法律交割清單項目。需補充說明的是,嚴格來講雇員不屬于“資產”或“業務”,但在某些技術性人力密集型行業中,人員轉移通常是業務與資產轉讓的重要配套安排,時間上并列進行。為便于列舉,我們在此加入為轉讓標的之一。
關注點2:新能源充電站樁的轉讓交易,具體包括哪些“轉讓標的”?
新能源充電站樁的轉讓,既屬于資產轉讓,也屬于充電站樁所承載的業務轉讓,有其行業特殊性。
以轉讓標的舉例,上述“關注點1”所列舉的一部分轉讓標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知識產權及人員轉移),在新能源充電站樁轉讓項目中通常涉及較少,甚至不會涉及。
在項目轉讓中,大量的法律性、業務性討論點都將基于具體的轉讓標的展開,因此,我們在此詳述新能源充電站樁項目的“轉讓標的”,通常會包括如下種類:
(1)租賃合同
新能源充電站樁轉讓時,首要考慮點是租賃合同的轉讓。《海問·觀察︱新基建系列 – 新能源充電網絡(一):項目建設的關注要點》已有討論,新能源充電站樁的新項目建設環節第一步是選址并制定項目方案,“用地”相關風險因素是法律盡職調查時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
盡管新能源充電站樁的建設運營可能存在多種方案,包括在自有土地上建設站樁,但從轉讓交易而言,市場中最主流的交易類型,是在租賃場地上發生的新能源充電站樁轉讓。關于租賃合同轉讓時需要特別關注的事項,我們在本文“關注點3”當中具體展開討論。
(2)保險合同
《海問·觀察︱新基建系列 – 新能源充電網絡(一):項目建設的關注要點》中分析過新建項目下的相關運營風險,企業通常會購買完整的財產一切險及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以減輕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損失。
在轉讓項目中,新能源充電站樁已購買的保險合同,需一并轉讓給買方。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則上,對于財產險的保險標的的轉讓,保險標的的受讓人(即轉讓交易下的買方)承繼被保險人(即轉讓交易下的賣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但是,如果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其他特定類型業務合同
典型的與新能源充電站樁有關的其他類型合同包括:
A.工程建設類合同
根據轉讓時充電站樁的建設狀態、合同履行情況,如果該充電站樁已經運營,工程建設合同已履行完畢,則無需轉讓該等合同。但是,如果轉讓的是建設中的充電站樁,或者,對于已建成運營的充電站樁,賣方仍欠付供應商款項導致合同未履行完畢,視商業談判情況,此類工程建設類合同有可能會在項目轉讓中一并轉讓給買方。
B.業務平臺協議
在某一新能源充電站樁已經開始運營的情況下,賣方應當已經與新能源充電服務平臺機構簽署平臺服務協議,接入運營管理系統或服務平臺。
具體而言,可能接入建設方自有的系統平臺,也可能接入第三方服務商提供的管理系統或平臺。因此,此類平臺合同是由項目轉讓中的買方來承繼,還是直接終止,在交易中也需作出具體安排。
C.預付卡類合同
項目轉讓中的賣方可能已經向用戶售出預付卡,締結了預付卡合同(或實際上形成了預收款的法律關系)。買方可能會將本項與上述業務平臺協議共同考慮如何進行處理。為防止收購完成后發生消費糾紛,需在轉讓交易中對此類合同進行預先溝通,約定已經形成的預收款是否相應影響或調整收購價格,約定在消費者提起投訴、糾紛的情況下,有關的風險和損失,如何在賣方和買方之間分配。
D.廣告類合同
與前述合同的考慮方式類似,如有未履行完畢的廣告類合同(通常該廣告會物理性地附著在充電站樁上)可能轉移給買方,買賣雙方在談判轉讓價格時將考慮賣方已收廣告費用的影響。
(4)設備及其他有形資產
充電槍、功率模塊、斷路器、繼電器、變壓器、保護設備、低壓開關配電設備、電度表等設備元器件,通常會列入資產細項清單,進行轉讓。
(5)相關政府登記程序的變更
這是業務及資產轉讓中的重要審查點,也可能是決定交易“成敗”的關鍵因素。在項目建設階段進行的所有政府登記/備案,到轉讓階段,需一一考慮辦理登記/備案主體變更的問題。
A.項目備案主體變更
在初期建設運營階段,項目投資主體通常在當地發改部門或工信部門辦理過項目備案手續,登記了項目投資主體的信息(包括基于備案信息申領了當地財政補貼),在轉讓時需辦理變更。
B.電力賬戶變更
較多項目中,建設階段為進行供電設施的增容改造,項目投資主體會向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申請電力報裝。這一過程中,電力賬戶戶名直接登記在項目投資主體名下,其結果是,如果電力賬戶戶名沒有變更為買方,那么會需要賣方(即原來的電力賬戶戶名登記主體)繳納電力費用。
而資產轉讓交易中,成本(其中相當一部分成本就是電力費用)、收益通常在交割時需要統一切割,因此,應當在交割前完成電力賬戶戶名的變更。如果確實無法完成變更,雙方也急于交割的,需要對交割后、電力賬戶戶名變更前賣方繼續承擔的成本有所約定。
關注點3:轉讓新能源充電站樁的租約時,要關注哪些要點?
第一,視出租方的具體情況,如果其為產權人,則產權鏈條簡單,直接轉讓租賃合同即可。
如果出租方不是產權人,則需追溯產權鏈條,尋求上游產權人、中間轉租方(如不止一層轉租)對轉讓交易下租賃合同轉讓的同意。否則,合同層面存在瑕疵,買方受讓充電站樁項目后可能無法正常、持續地使用租賃場地。
第二,需考慮租賃合同“轉讓”的具體方式。常見方式包括:
1.出租方、原承租方(轉讓交易下的賣方)、新承租方(即轉讓交易下的買方)簽署三方協議,原承租方將其在原租賃合同下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新承租方;
2.出租方、原承租方簽署終止協議,同時,出租方、新承租方簽署新的租賃合同;或者
3.如不便對原租賃合同作出任何變動,亦可選擇等待原租賃合同下的租賃期限自然到期,再由買方與出租方簽署新的租賃合同。在轉讓交易交割至原租賃合同到期的過渡時間內,如果原租賃合同已允許承租方轉租,則此期間內可直接由買賣雙方之間簽署租賃合同,如不允許轉租,則可能考慮委托經營等變通性的解決方案。
第三,租賃合同中的關鍵要素,如租賃地點、租賃面積、期限、租金、物業管理費等等,買方在進行盡職調查及租約轉簽時,均需注意細致審核,以免在合同層面產生漏洞或風險。
最后,整個資產轉讓的過程,都需要出租方、產權人的配合。上述“關注點2”中提及的政府登記/備案信息,有些事項需由產權人出具新的同意函,方可變更;在資產轉讓時,為了對成本、收益作出明確切割,需與出租方溝通發票開具對象、押金支付主體等細項的變更問題。
關注點4:項目轉讓的交割流程中有哪些重大的不確定因素?
如前文所述,新能源充電站樁的轉讓以業務及資產轉讓的形式居多。在業務及資產轉讓的方案下,交割流程較為繁瑣。在前文中我們用較大的篇幅介紹了業務及資產轉讓交易中的一般類別轉讓標的,以及新能源充電站樁項目轉讓中的典型轉讓標的。而在交割流程中,每一類轉讓標的基于其不同的屬性,可能存在不同的交割標準,只有當每一細項均完成交割后,整個資產轉讓交易才可交割。
舉例而言,設備及有形資產通常交付即交割(新能源充電站樁建成后已附著在場地上,甚至不需要移動交付),各類合同需完成轉簽程序方能交割,相關政府登記/備案程序需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變更方可交割(另有特殊安排的除外)。
正因為業務及資產轉讓交易交割流程的特殊性,在項目轉讓實踐中,商業、法律方面常常涉及以下不確定因素:
(1)商業上,電費、租金等成本及資產收益,可能無法在統一的交割時間點在買方、賣方之間進行切割,進而導致買賣雙方在商業談判中拉鋸。
(2)法律上,產權人拒絕租約轉簽、相關主管部門不配合辦理變更程序(特別是電力主管部門的變更程序,對新能源充電站樁業務的開展有直接影響),都可能導致交割無法在預期時間內完成(或者無法以預期的方式完成)。如果發生了此類不可控因素,業務上卻仍希望推進交易,交易買方、賣方可能會考慮轉為股權投資模式,或者采用委托經營等等變通方案。
關注點5:項目轉讓中有哪些稅務關注要點?
在項目轉讓中,需具體結合轉讓標的的類型及特點,考慮可能產生的中國稅務影響。
如前文所述,新能源充電站樁交易的轉讓標的中較少涉及土地、房產、知識產權的轉讓及人員轉移,那么,針對買賣雙方均為境內公司的情況,項目轉讓可能產生如下稅務影響:
(1)租賃合同的轉讓
租賃合同的轉讓一般存在兩種方式,第1種方式是終止原租賃合同、并由出租方與新承租方簽署新租賃合同;第2種方式是原承租方將原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新承租方。
在第1種方式下,出租方與新承租方各自需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在第2種方式下,若概括轉讓合同中未涉及具體租賃金額,新承租方可能不需要就該合同的簽署繳納印花稅,但實踐中也存在稅務機關要求新承租方、甚至原承租方和出租方按新承租人所承擔租金金額繳納印花稅的情形。
除此之外,若原租賃合同即將到期,也可等待原租賃合同自然到期后,由新承租方與出租方簽署新租賃合同,并就新租賃合同的簽署各自繳納印花稅。
在確定租賃合同的具體轉讓方式之前,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提前溝通稅務處理,以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理解和支持。除租賃合同外,若涉及其他印花稅應稅合同的轉讓,例如,財產保險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簽署各方也可能涉及印花稅的納稅義務。
(2)設備和其他實物資產(如有)的所有權轉讓
一般而言,賣方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買方可能涉及印花稅的納稅義務。其中:
A.企業所得稅:賣方應將其取得的資產轉讓所得并入當期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一般為25%。若能適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適用稅率可能更低。
B.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根據賣方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其轉讓的設備類型等具體因素的不同,轉讓設備和其他實物資產(如有)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及計稅方法會有所不同。增值稅的附加稅費通常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1%、5%、7%,視賣方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或其他地區而確定)、教育費附加(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2%),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計征。
C.印花稅:因轉讓設備而簽署的轉讓合同,通常被視為“購銷合同”,賣方和買方各自需按照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若轉讓中涉及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則轉讓動產而簽署的轉讓合同,將被視為“產權轉移書據”,賣方和買方各自需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應予關注的是,若新能源充電站樁的項目轉讓中,賣方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買方,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實踐中,建議在開展項目轉讓之前,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適當考慮采用資產轉讓、股權轉讓或資產重組的方式,盡可能適用現行稅收法規項下的優惠政策,起到稅務優化的效果。
海問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充電樁項目建設/轉讓/線上線下運營等新能源相關業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我們亦持續關注不斷更新的法律法規及該領域的時事熱點。我們致力于為行業經營者提供建立在行業經驗基礎上的、基于具體業務場景的法律服務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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