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我國汽車產能艱難恢復,需求端繼續承壓。2020年以來,國家各主管部門相繼出臺政策法規,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本文旨在梳理近期出臺與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的重要產業政策和制度,為汽車行業的從業者和關注此行業的投資人提供參考。
本文分為上下兩篇,此為上篇,重點介紹新能源汽車相關的制度創新:
新能源汽車準入政策即將調整
新能源汽車補助期延長
燃料電池汽車以獎代補
新能源汽車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
汽車產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繼續深化
推動公共領域用車電動化
下篇則集中于智能網聯汽車的制度升級,敬請期待:
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發布
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框架趨于完備
車聯網相關的網絡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征求意見
智能網聯汽車制造商的采購活動可能受到網絡安全審查
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標準即將發布
新能源汽車準入政策即將調整
2020年4月7日,工信部發布了修訂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刪除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使準入審查要求從17項銳減為9項,其中否決項也從8項減少到5項。這一修改可能產生下述兩方面的影響:(1)便利跨國車企引入境外設計的車型在華生產;(2)刺激新能源汽車生產領域的投資,為“造車新勢力”及頭部新能源汽車品牌采用代工模式迅速放大產能提供更多想象空間。
準入審查項目銳減的同時,征求意見稿補充明確了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若干審查要求。結合下文,明確顯示出行業主管部門對燃料電池汽車的關注度在提升。
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的結構和項目設置作出了顛覆性的調整,目前設置為40項“車輛基本特征參數”和102項“新能源特征參數”。
此外,征求意見稿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原來停產12個月即需進行特別公示變更為停產24個月或以上才需進行特別公示,與2018年11月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第34條第3款規定保持一致。因特別公示后的機動車生產企業不得辦理準入變更,且恢復生產需經準入條件核查,上述變更將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抵御新冠疫情帶來的經營壓力。
新能源汽車補助期延長
2020年4月23日,財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通知》”),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燃料電池汽車以獎代補
根據前述《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通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政策發生轉變,將當前針對燃料電池汽車消費者的購置補貼,調整為由中央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選擇特定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技術攻關和產業化示范應用,對示范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爭取用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在關鍵核心技術上取得突破。
推進新能源汽車標準化
2020年4月16日,工信部發布《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化工作要點》,按照電動汽車整車領域、燃料電池汽車領域、動力電池領域、充換電領域,分門別類列舉了標準化工作的待辦事項清單。值得關注的工作內容包括:
完成制定:(1)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標準;(2)純電動汽車能耗與續駛里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耗試驗方法標準;以及(3)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標準。
立項:(1)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標準;(2)加氫通信協議標準;(3)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以及(4)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發動機、空氣壓縮機、車載氫系統等關鍵部件標準。
預研:(1)在用電動汽車安全性能評價方法及測試規程相關標準;(2)動力電池安全試驗方法標準;以及(3)動力電池規格尺寸標準的修訂。
加快制定:(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加氫槍、加氫口等標準;以及(2)電動汽車無線充電互操作性要求與測試、電磁兼容性等相關標準。
汽車產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繼續深化
2020年3月23日,工信部發布《2020年工業節能與綜合利用工作要點》,要求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督促企業加快履行溯源和回收責任。同時要研究制定《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實施方案》。
背景:
2016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要求特定行業的生產者對其產品承擔的資源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領域。對新能源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而言,應負責建立廢舊電池回收網絡,統計并發布回收信息,確保廢舊電池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實行產品編碼,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
2018年7月2日,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建立了管理平臺,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對各環節責任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生產/進口和銷售后,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規定時間內向溯源管理平臺上報信息。
2019年12月16日,工信部發布了兩份與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相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新建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合理利用的項目,同時對企業的技術、裝備和工藝提出具體要求。
推動公共領域用車電動化
2020年3月13日,國家發改委等23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推動各地區按將地方新能源汽車獎勵補貼資金的支持范圍從購置環節向運營環節轉變,重點支持城市公交。3月16日,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召開視頻會議,聽取行業機構、企業代表對推動公共領域用車電動化的意見建議,下一步擬推動公共領域用車電動化行動計劃編制工作,積極推動在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領域提高車輛電動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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