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在A股IPO項目中,包括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在內的各市場參與主體被要求簽署的承諾函數量不斷增加。站在監管機構的角度,其希望通過此方式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主體的市場約束,強化各主體的誠信義務,因此不時提出新的監管要求;站在A股IPO中介機構的角度,出于落實監管要求、完善核查手段等目的,同時也為降低自身的責任風險,會傾向于起草“多而全”(不管是從數量上還是從相關文本的復雜程度上)的承諾函,并要求各方簽署;而站在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的角度,出于內部風險控制、保護自身及委托方/投資方核心利益等目的,特別是在近期相關處罰、賠償案例越來越多的大背景下,通常會對承諾函的內容刨根問底、每字必究。
本專題擬對A股IPO項目中常見的承諾函進行梳理、匯總、分類,并對投資人股東及其提名董事須簽署的承諾范圍進行分析,以期未來各方都能本著“非必要不簽署”的原則來協商討論A股IPO承諾函文本,并最終提升項目執行效率。
1、A股IPO項目中通常須簽署的承諾函有哪些?
關鍵詞:承諾函 簽署主體 范圍
答: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各板塊首發管理辦法、招股說明書格式準則、上市申請文件格式準則、各交易所上市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在A股IPO申報階段,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保薦人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通常會被要求簽署的承諾函包括:
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各股東、董監高);
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控股股東、持股的董事及高管);
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持股5%以上的股東);
穩定股價的承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高管);
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承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保薦人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董事、高管);
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通常為發行人);
規范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通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規范及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通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避免資金占用的承諾(通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
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作出公開承諾的全部主體)。
除上述外,基于項目的實際情況(例如,出于彌補法律瑕疵、穩固控制權等目的),相關主體還可能被要求簽署如下承諾函:
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事項的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關于自有房屋、租賃房屋瑕疵的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關于其他合規瑕疵可能面臨的處罰風險的補償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關于發行人涉及的訴訟賠償責任承擔的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關于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關于防范家族控制的承諾(實際控制人)。
2、中介機構通常要求簽署的“承諾函”都是承諾嗎?
關鍵詞:確認 調查問卷 訪談 底稿
答:不是。在過往我們代表投資人參與的A股IPO項目中,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通常還會收到以“承諾函”命名的、對過往既有事實進行確認的文本,例如:關于股權無代持、其他第三方權益或糾紛的承諾函;關于不存在重大訴訟、仲裁或違法行為的承諾函;關于不存在特殊權益安排的承諾函;關于與其他股東、董監高、中介機構、主要客戶供應商等不存在關聯關系或不當利益輸送關系的承諾函。中介機構要求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簽署該等文本主要系出于盡職調查之目的,同時,該等承諾函最終簽署后多作為中介機構的底稿而通常不會在公開文件中披露。
此外,在很多項目中,出于同樣的目的,中介機構還會同時實施其他核查手段,例如,就同樣的事實要求填寫調查問卷或當面訪談確認等。從提升效率的角度,該等慣常的核查手段能否進行合并、精簡值得各方進一步思考。
3、不同持股比例的投資人簽署承諾函的范圍有何區別?
關鍵詞:5% 控股股東 第一大 鎖定 減持
答:投資人在下述不同持股情形下簽署的承諾函范圍不相同:(1)持股5%以下,(2)持股5%及以上(即主要股東),(3)作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4)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具體而言:
3.1 持股5%以下
規則及慣例上,中介機構通常會要求其簽署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
· Tips: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
各交易所上市規則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鎖定期承諾內容有明確規定,且表述大致相同,以上交所主板規則為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其他股東須遵守的鎖定期規則依據為《公司法》:“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2 持股5%及以上
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發行人應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發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東必須至少披露限售期結束后兩年內的減持意向,減持意向應說明減持的價格預期、減持股數,不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減持”等語句敷衍。此外,實踐中,持股5%及以上的主要股東還可能被要求簽署規范及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避免資金占用的承諾,甚至是規范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 Tips:關于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大部分案例中股東做出的此類承諾都比較原則、抽象,比如未來減持會遵守適用的規則,在減持的披露、數量、價格等方面都遵守法規,但也有一些案例對未來的減持價格和減持數量做出了特殊規定,比如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立達信(605365)、維遠股份(600955)、鎮洋發展(603213),或不低于發行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如博亞精工(300971)、上海凱鑫(300899)、品茗股份(688109);減持數量每年不超過持股量的10%,如新強聯(300850)、春暉智控(300943)、邁赫股份(301199)。請注意,這些特例并非規則的要求,但由于這樣的承諾內容對發行人有利(至少無害),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可能會按照此類模板要求投資人股東簽署,投資人需特別注意就此與發行人溝通,避免給自身后續退出造成額外負擔。
· Tips:關于關聯交易、資金占用、同業競爭的相關承諾
規則層面均無明確規定要求主要股東對該等事項作出明確的承諾,但該等事項屬于發行人需要披露或中介機構需要核查的內容,如:(1)主板招股說明書格式準則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2)《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3)法律意見書編報規則規定,發行人律師應當核查“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對于該等承諾函,發行人、中介機構及投資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審慎判斷是否確有必要由投資人在申報時簽署。
3.3 持股為第一大股東
隨著境內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人作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的A股IPO案例已經屢見不鮮。若投資人被認定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則其需要簽署的承諾函范圍非常廣泛,具體可參見本文第1個問題的答復內容。
但事實上,在目前投資人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案例中,絕大多數發行人均被認定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該情形下,中介機構可能要求投資人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相關承諾。我們相應檢索了37則案例(含尚在預披露階段未上市的案例),發現相關承諾函是否須由投資人(作為第一大股東)簽署均存在可探討的空間,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百濟神州(688235)和諾誠健華(預披露),投資人作為第一大股東并未出具任何一項應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
4、投資人提名董事簽署的承諾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關鍵詞:鎖定期 穩定股價 賠償 即期回報 申請文件
答:如本文第1個問題的答復內容所述,投資人提名董事可能需要簽署的承諾函包括: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及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穩定股價的承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 Tips:關于股份鎖定期的相關承諾
前提是該投資人提名董事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同樣的,對于其通過間接持股享有的相關權益,無明確規則要求必須作出鎖定期承諾。
· Tips:關于穩定股價的承諾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明確規定,上市后三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的具體措施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有的案例中,公司全體董事(不區分是否為獨立董事,也不區分是否在公司領薪)均簽署了此類承諾,但較多案例中的做法是:在觸發穩定公司股價的情形下,由在公司實際領薪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以其實際領取的薪酬為限承擔增持公司股票的義務。
· Tips:關于“真準完”的相關承諾
監管部門出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招股說明書格式準則、上市申請文件格式準則等文件均要求董事對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聲明和承諾,但該等文件(以及不同板塊的同一種文件)中所使用的表述并不完全統一。例如,主板及科創板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中均要求董事對相關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而后出臺的創業板及北交所招股說明書格式指引的表述僅為“連帶法律責任”。建議發行人、中介機構及投資人可盡量統一對同一承諾事項的表述口徑,在不同規則的表述中選擇其中更為清晰、明確的表述。
必須說明的是,確保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的“真準完”是公司董事的法定義務,并不因董事是否簽署了相應的承諾文本而有所區別。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簽署此類承諾函可能更多是為了方便交易所日后發現申請文件存在虛假時給董事做出相應處罰建立一個法律依據,即交易所作為一個民事主體是根據董事(當事人)做出的承諾去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
5、如何擬定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關鍵詞:未履行 約束措施
答: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明確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應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并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會監督。但規則層面未對該等約束措施的內容及形式提出更為明確的規定,這也給市場實踐操作留下了空間。
通常情況下,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有兩種操作方式:一是在每一個具體承諾后面附上相應的約束措施;二是單獨出具一個文件,對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進行統一說明。第二種方式從起草及審閱的便捷性、效率性來講更有優勢。我們結合近期的案例,梳理了如下常見的表述文本,供各方協商討論時參考:
如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公開承諾的,則及時披露,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盡可能保護投資者利益,如華強科技(688151)、中科微至(688211)、海優新材(688680)等。
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公開承諾的,則:調減薪酬,如國光電氣(688776);承諾不主動離職,如新強聯(300850);不領取發行人分配的利潤,如德昌股份(605555);承諾延長鎖定期,如立達信(605365);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如物產環能(603071)。
6、承諾函向誰出具以及違反承諾可能導致哪些法律責任?
關鍵詞:公開承諾 4號指引 承諾履行 監管措施
答:投資人及其提名董事出具的部分承諾函會在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問詢回復等文件中公開披露。公開披露后,則該等承諾函將視作對公眾投資人作出的承諾,公眾投資人可以基于該等承諾向投資人追責,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等相關規定,基于保護公眾投資人之目的,證券監管機構可基于該等承諾對投資人進行監督,甚至可由證券監管部門對投資人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由交易所對其實施自律監管措施。
7、承諾函須何時簽署并對外提供?
關鍵詞:盡職調查 申報文件
根據承諾函出具的目的,若相關承諾函僅是為了滿足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的需要而出具,則可在發行人申報前的盡職調查階段即完成簽署并向中介機構提供;若相關承諾函的內容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公開披露,且承諾函文本是申報文件之一,則可與發行人協商確定在臨近申報的合理期間內簽署并提供。也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在較早提供了簽字頁的情況下,考慮向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索要最終版本用于確認相關信息是否有變更,并留存自身的完整簽署版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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