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對《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以下稱“29號公告”)進行修訂,形成了《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這無疑是為解決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以下稱“PCAOB”)關于對中概股審計師進行檢查的爭議的一項重大舉措和安排。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對于境外上市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涉密信息的保密義務進行了梳理和優化,意在將保密和檔案管理要求落實在境內企業向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信息之前,避免敏感信息進入底稿,從而為與PCAOB等境外監管機構開展跨境監管合作鋪平道路。
在信息提供階段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要求的時候,《征求意見稿》首先針對不同類別信息的提供,要求境內企業履行不同的批準、報備或其他相應程序,具體而言:
a) 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條);
b) 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序(第四條);
c)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復制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第八條)。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在境內企業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行為指引:一是要求境內企業對于上述保密和檔案管理要求向證券服務機構作出書面說明,這有助于雙方對于信息提供的范圍和方式達成共同理解,避免日后糾紛;二是明確境內企業在履行了相應程序之后提供涉密信息的情況下,應當與證券服務機構簽署保密協議;三是進一步要求境內企業和證券服務機構在國家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境外會計師從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業務,應當“履行相應程序”,否則境內企業不得向其提供會計檔案。這也與《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境外上市管理規定(稿)》”)第15條“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開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業務,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的精神一致。
在落實了上述信息提供的實質批準和行為指引要求之后,在面對境外監管部門的檢查和取證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跨境監管合作的方式,展現坦誠合作的態度,不再要求“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
總體來看,在數據和信息保護與國家安全的要求日益突出的同時,為持續保持對外開放的態度,為繼續鼓勵境內企業積極利用境內和境外的資本市場提供制度保證,《征求意見稿》努力尋求安全與開放的平衡,作出了切實和有創造性的探索。我們期待,籠罩在中概股上空多時的審計檢查之爭的陰霾能在近日消散。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和原29號公告的條款對比概覽及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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