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歷史沿革中的出資瑕疵問題為A股IPO審核中較受關注的重點事項之一。根據A股IPO的審核要求,(i)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應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應已辦理完畢;(ii) 發行人歷史上存在出資瑕疵的,應當在申報前依法采取補救措施;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出資瑕疵事項的影響及發行人或相關股東是否因出資瑕疵受到過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iii) 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資瑕疵事項、采取的補救措施,以及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
本篇為A股IPO之路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旨在從A股IPO審核的角度探討股東出資瑕疵的關注要點及解決路徑,供讀者參閱。
我們梳理了現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不同時期的《公司法》對于股東出資的要求,具體如下:

根據項目經驗及公開案例,A股IPO審核實踐中發行人常見出資瑕疵包括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繳納出資后將資金借出從而涉嫌抽逃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涉及的未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未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出資比例不符合當時《公司法》比例限制規定等,具體如下:
1、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在發行人設立及歷次股本演變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情況。根據《公司法》(2018修正)及相關規定,股東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康希諾(688185.SH)案例中,發行人前身康希諾有限設立時,部分股東繳付出資的時間晚于康希諾有限章程所規定的出資期限,不符合當時有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關規定,對此,中介機構經核查認為:首先各股東目前已繳付了全部出資,且經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及驗資復核;其次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天津市商務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已出具書面證明,證明康希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存在任何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而受到或應受到處罰的情形,故前述股東的延期出資行為不會對該次發行造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就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瑕疵,結合項目經驗和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i) 股東足額補繳出資;(ii) 驗資機構進行驗資;(iii) 發行人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確認不存在糾紛且不追究責任;(iv) 由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
2、股東涉嫌抽逃出資
在發行人設立及歷次股本演變過程中,亦可能存在股東在繳納出資后將相關出資資金借出的情況,從而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在華安鑫創(300928.SZ)案例中,發行人前身華安有限由3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相關出資資金均從北京富國天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國天成”)借貸而來,且股東在驗資完畢后立即以股東借款形式將出資資金從華安有限轉回富國天成。對此,在A股IPO審核中,交易所對相關抽回出資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以及歸還借款情況(包括還款時點、資金來源、計息情況等)進行了詢問。
在該案例中,中介機構認為,(1)根據當時有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股東借款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等相關規定,該抽回出資的行為不構成抽逃出資;(2)3名自然人股東已將借款償付完畢,且支付了相應的利息,華安有限及發行人報告期內的持續經營未因股東向華安有限借款用以償還個人債務的事宜受到不利影響;(3)會計師已出具驗資復核報告,對華安有限設立時的出資進行了復核審驗;(4)北京工商局通州分局、北京通州區國稅局第一稅務所等相關部門已出具針對發行人的無違法違規證明;(5)發行人后續其他新進股東均已知悉該等情形,且對前述事實予以確認;(6)針對該借款情形,3名自然人股東均已出具兜底承諾。故該等行為不構成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亦不會對該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就股東涉嫌抽逃出資的瑕疵,結合項目經驗和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i) 股東盡早歸還自公司出借的資金并視情況支付相應利息;(ii) 由會計師進行驗資復核;(iii) 發行人的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確認不存在糾紛并不追究責任;(iv) 由借款股東出具兜底承諾函;(v) 由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
3、非貨幣財產出資相關問題
非貨幣財產未辦理權屬轉移手續
發行人設立及歷次股本演變過程中若存在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情況時,審核部門會關注其是否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的問題。
在哈焊華通(301137.SZ)案例中,發行人前身華通有限設立時,股東武進集裝箱制造廠以廠房作價投入華通有限;武進集裝箱制造廠用于出資的上述廠房在出資時未進行評估,且雖交付使用但未辦理變更登記,該廠房已于2013年在發行人進行改擴建時拆除。為解決上述出資瑕疵事項,發行人于2021年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股東變更部分出資形式的議案,對公司設立時出資中上述廠房作價的部分由實物出資變更為貨幣出資,由武進集裝箱制造廠股份制改造后的相關主要股東向公司繳納對應的現金,并由驗資機構驗資,此外,公司及其他股東確認,不存在與上述出資事項有關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就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未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涉及的出資瑕疵,結合項目經驗及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i) 盡早辦理權屬轉移手續,或者經內部決策程序后,變更出資形式為貨幣出資;(ii) 由會計師進行驗資或驗資復核;(iii) 發行人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確認不存在糾紛;(iv) 由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
非貨幣財產未辦理資產評估手續
發行人設立及歷次股本演變過程中若存在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情況時,審核部門還會關注其是否辦理資產評估手續的問題。
在合力科技(603917.SH)案例中,發行人前身合力有限設立時,3名自然人股東以象山縣模型廠全部凈資產出資的財產未履行資產評估、驗資手續。在A股IPO審核中,證監會對未履行資產評估、驗資手續的原因,出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等事項進行了詢問。就此,中介機構認為,盡管存在前述程序瑕疵,但發行人后續聘請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對合力有限設立時凈資產出資情況進行了追溯評估和驗資復核,且作為出資的象山縣模型廠凈資產賬面價值及評估值均超過其應履行的出資義務,該等股東出資足額、到位。
就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未辦理資產評估手續涉及的出資瑕疵,結合項目經驗及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i) 進行追溯評估;或者經內部決策程序后,變更出資形式為貨幣出資;(ii) 由會計師進行驗資或驗資復核;(iii) 發行人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確認不存在糾紛;(iv) 由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
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不符合當時規定
在2014年3月1日前(即在《公司法》2013年修正前),《公司法》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有相關的要求;發行人設立及歷次股本演變過程中若存在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情況時,可能會出現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
在帥豐電器(605336.SH)案例中,發行人前身在2010年實物增資后出現貨幣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9.42%,未達到當時《公司法》要求的貨幣出資占比不低于30%的要求。對此,中介機構經核查認為,(1)發行人該次實物出資真實,出資作價金額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并經驗資機構驗資,不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情形。同時,貨幣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較當時適用的《公司法》規定的比例僅低0.58%,出資瑕疵的情形較輕;(2)發行人股東在2014年9月以貨幣方式增資2000萬元,消除了前述出資比例瑕疵,增加了公司貨幣出資比例。在前述出資比例存在瑕疵期間,發行人未發生流動性風險并導致對公司債務履行造成重大影響或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也未因此導致與股東、公司債權人發生爭議或糾紛的情形;(3)《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刪除了原《公司法》關于貨幣出資比例的規定,發行人前述出資瑕疵的情形據此得以消除;(4)發行人實物增資導致的出資比例瑕疵情形距今已近十年,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5)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就此出具了兜底承諾函。因此,中介機構認為該等情形不構成發行人目前合法存續的障礙,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并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就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瑕疵,結合項目經驗及相關案例,建議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i) 核查發行人后續增資中是否可以消除出資比例瑕疵的情形;(ii) 核查該等出資比例瑕疵是否對發行人經營造成風險;(iii) 從公司法在2013年修正后不再對出資比例作出限制的角度進行論證;(iv) 由發行人瑕疵出資股東或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諾;(v) 由主管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項目經驗及相關案例,A股IPO項目中涉及的發行人股東出資瑕疵問題結合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
● 相關股東補足出資。無論是以貨幣出資還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都應保證上市申報前已足額繳納、公司資本充足;
● 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和會計師進行追溯評估或者補充驗資、復核驗資;
● 由出資瑕疵股東、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出具兜底承諾函,承諾足額補償因此給發行人造成的任何損失;
● 發行人的其他股東出具確認函,確認不追究責任且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 由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確認該等出資瑕疵情形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不涉及(重大)行政處罰。
* 吳紹權和馬銳亦對本文提供了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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