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8月,立法領域,新修訂的《反壟斷法》自8月1日起施行;同時,部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反壟斷審查試點委托制度正式實施。執法領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36宗涉及壟斷的行政處罰案件,其中包括28宗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案件,主要涉及互聯網平臺、物流、文娛、融資租賃/擔保、汽車代理等行業;5宗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涉及水泥、混凝土、信用評估服務和機動車檢測行業;2宗縱向壟斷協議案件,涉及醫藥及教育行業;以及3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涉及供水、供氣及網約車服務行業。司法領域,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海南盛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糾紛案、首例體育賽事反壟斷案等司法案例值得關注。
● 2022年8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發布《關于促進光伏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通知》,指出要避免光伏產業惡性競爭和市場壟斷。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光伏行業領域哄抬價格、壟斷等違法違規行為。
● 2022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修正)》(“新《反壟斷法》”)開始施行。就新《反壟斷法》的亮點以及合規實務方面的提示,請見就新《反壟斷法》的亮點以及合規實務方面的提示,請見《海問觀察:反壟斷法修正案正式出臺》。
● 2022年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上線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業務系統[1](“申報系統”),該系統集合中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律法規制度、申報流程、審查流程,申報人可通過該系統在線提交申報材料、實時查詢案件辦理進展;補充文件清單及審查決定等將通過系統反饋至申報人,以期提高申報便捷性和行政執法透明度。
● 2022年7月15日,為落實新《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中的“分級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試點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擬試點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部分適用經營者集中簡易程序的案件[2]的反壟斷審查工作,試點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試點期間,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受理申報并將符合條件的案件轉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和審核,并根據試點部門的審查報告和審查意見作出審查決定,由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審查決定送達申報人。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亦已分別就試點委托審查發布流程指引。截至目前,根據公示信息,北京市監局已經受托審查3宗案件、上海市監局已經受托審查5宗案件、重慶市監局受托審查1宗案件。
●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浙江省地方標準《互聯網平臺企業競爭合規管理規范》(DB33/T 2511-2022),8月5日起該規范將在浙江全省范圍內實施。該標準是全國首個互聯網平臺企業競爭合規省級地方標準。
● 經營者集中審查領域
○ 無條件批準:2022年7月和8月[3],市場監管總局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分別為64件、55件,涉及食品、汽車、物流、酒店、能源、科技、化工、包裝、房地產、建筑、超市零售、電力、材料、醫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行業。
○ 未依法申報集中:2022年7-8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28宗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涉及互聯網企業。該28宗未依法申報案件經評估,均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相關經營者集中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管總局對涉案企業處以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款。
● 橫向壟斷協議案件:2022年7-8月,市場監管總局共公布5宗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件,涉及水泥、混凝土、信用評估服務、機動車檢測行業的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等行為。
○ 2022年7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福建廣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德(建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共7家混凝土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公司利用未經合法登記的協會,就建陽區市場商品混凝土的市場額度分配、銷售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并多次實施,該行為構成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考慮了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據此責令涉案企業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
○ 2022年7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陜西省水泥協會(“水泥協會”),以及陜西生態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陜西聲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水泥協會組織涉案企業通過行業會議、聚會、微信聊天等活動,商議水泥產品價格,并多次就共同上調水泥銷售價格達成一致,該行為構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錯峰生產、成本增加、外部因素傳導等是企業調整價格的考慮因素,但非涉案單位商議水泥銷售價格、協同漲價的正當理由。據此責令水泥協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00元罰款,同時對涉案5家企業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
○ 2022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河南省信用建設促進會(“信用促進會”)及30家信用評估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信用評估機構因壟斷行為被處罰的首個案例。該案中,信用促進會在2015年至2019年,組織30家會員單位達成了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以行業自律公約等形式固定會員單位提供信用評估業務的收費標準。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行為構成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據此責令信用促進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涉案30家企業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
○ 2022年8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朔州市7家機動車檢測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藍天公司等7家機動車檢測公司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及分割銷售市場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藍天公司被處以2020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其他6家公司被處以2020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7家公司共計罰款20余萬元。
● 縱向壟斷協議案件:2022年7-8月,市場監管總局共公布2宗縱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件,涉及教育和醫藥行業的固定轉售價格行為。
○ 凱瑞教育實施固定轉售價格案: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監局”)公布的一項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北京凱瑞聯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凱瑞教育”)擁有“芝麻街英語”品牌在中國的專有使用權和分許可權,其于2014年至2021年期間通過與加盟商簽署合作協議、發布規章制度、下發區域定價及優惠方案、統一客服答復等方式達成并實施固定課程價格的壟斷協議。北京市監局認為該行為構成固定轉售價格,系《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的一類縱向壟斷協議,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凱瑞教育因該違法行為被處以942,386.47元人民幣(約合139,231美元)的罰款,相當于其2020年度銷售額的3%。
○ 伊順藥業達成固定轉售價格案:2022年7月22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南省市監局”)公布的一項行政處罰決定顯示,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伊順藥業”)主營包括蓮芝消炎滴丸等多項產品,其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在全國范圍內就蓮芝消炎滴丸的藥品零售渠道與部分經銷商達成但尚未實施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海南省市監局認為該行為構成固定轉售價格,系《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的一類縱向壟斷協議,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伊順藥業因該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20萬元人民幣(約合29,563美元)。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2022年7-8月,市場監管總局共公布3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供水、供氣及網約車服務行業,壟斷行為主要表現為限定交易。
○ 2022年7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水投水務集團威寧有限公司(“貴州水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該案中,貴州水投擁有威寧縣城獨家供水經營權,在提供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服務時,貴州水投以一系列理由,通過明示或者暗示,采取與新建房地產用水企業簽訂《供水安裝合同》等方式,限定新建房地產用水企業只能與其進行二次供水工程交易,否則便不予驗收或停止供水。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行為系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據此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的處罰決定。
○ 2022年7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蕪湖灣沚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中燃燃氣”)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中燃燃氣在提供城市管道燃氣供應服務時,限定新建住宅小區管道燃氣安裝工程只能由其承建,且其在相關市場中具備唯一經營者地位。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行為系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據此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的處罰決定。
以上兩宗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為仍然是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的重點關注對象,且截至目前,執法機構查處的公用企業壟斷行為主要集中在供水及供氣行業領域內。
○ 2022年8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周富承物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中,作為滴滴代理商(為滴滴網約車司機提供協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服務),周富承物流限定興義市的滴滴網約車司機必須通過其辦理車輛商業保險。周富承物流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占到53.17%,鑒于滴滴網約車在興義市城區網約車市場中占比達91.87%,周富承物流作為滴滴在辦理網約車運輸證、代繳GPS流量費等服務方面的獨家代理方,可認定其具有較強的市場控制能力。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周富承物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行為構成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并據此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罰款的處罰決定。
● 2022年8月,最高檢印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積極穩妥開展反壟斷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通知》[4],強調:
○ 要認真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反壟斷法,積極穩妥開展反壟斷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重點針對法律明令禁止的壟斷行為、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關系市場競爭規則的關鍵環節、嚴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公益損害的突出問題,重點關注互聯網、公共事業、醫藥等民生保障領域。
○ 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檢察院管轄。涉及互聯網領軍企業合規經營、互聯網產業政策、行業標準以及國際競爭等重大敏感復雜案件,由省級檢察院或者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
● 2022年7月25日,最高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及配套典型案例,其中,“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院在此案中澄清了橫向壟斷協議豁免事由的適用標準,闡明了相關協議無效范圍不限于橫向壟斷協議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之具有緊密關聯、缺乏獨立存在意義的條款和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的條款。
○ 基本案情:浙江省臺州市15家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簽訂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15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聯營公司統一處理,聯營公司統一收費。其中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該15家單位構成壟斷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無效。
○ 裁判要點:最高院認為,反壟斷法對于壟斷協議采取一般禁止和特殊豁免相結合的規制方式。認定被訴壟斷協議行為是否應當適用豁免時,首先應當界定被訴行為的具體內容,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然后認定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該行為存在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經營者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相關協議具有法定豁免情形之一項下所指積極的競爭效果或經濟社會效果,且該效果是具體的、現實的,而不能僅僅依賴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此外,違反《反壟斷法》關于橫向壟斷協議規定的合同條款,與橫向壟斷協議條款緊密聯系的條款,以及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的條款均應屬無效,否則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5]。
● 2022年8月5日,最高院公布了《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海南盛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類二審判決書》[6]。針對爭議焦點——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經營者年度全部經營業務銷售額為基數計算罰款是否合法適當,最高院從文義解釋、立法目的解釋、過罰相當等角度加以闡明,認為以經營者年度全部經營業務銷售額為基數計算罰款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
○ 裁判要點:鑒于壟斷行為的危害性較大,不僅限于違法經營的范圍,還損害市場競爭機制和經濟運行效率,總體上對壟斷行為應當處以較嚴厲的處罰,因此,將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解釋為全部銷售額具有合理性。審查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的具體罰款數額是否合法適當,需要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以有利于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和確保個案處理結果公正為指引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可考慮如下因素:壟斷行為的危害性程度,如壟斷行為的性質(橫向壟斷協議通常比縱向壟斷協議對市場競爭的危害性更大)、持續時間、所涉市場范圍、違法銷售額及對經營者全部業務的影響等;經營者的主觀惡意,如是否明知故犯、惡意違法;經營者在違法行為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如是否屬于壟斷行為組織者或者主導者等;是否已經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經營者是否存在抗拒行政查處或者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的情節等等。
● 最高院就首例體育賽事反壟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體娛公司”)訴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中超公司”)及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映脈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7]。
○ 基本案情:中國足球協會(“足協”)授權中超公司代理開發經營中超聯賽相關版權及商務資源,中超公司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了映脈公司為官方獨家圖片合作機構,后足協在官網發布通知,稱為保障映脈的商業權益,請申請注冊并領取中超攝影證件的媒體機構及其人員嚴格遵守足協和中超的相關規定,所拍攝的中超賽事圖片只可用于本媒體的新聞報道,不得用于商業使用。之后出現多名攝影師為映脈公司以外的其它平臺提供中超聯賽的圖片、視頻等素材,映脈公司與相關攝影師及相關其他同業經營者發生糾紛。2018年9月體娛公司作為原告以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為由將中超公司及映脈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并以足協發布的通知涉嫌行政壟斷向市場監管總局舉報。
○ 裁判要點:最高院認為,體育賽事組織者依法依規享有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民事權利(賽事商業權利)。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權利以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是由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并非權利濫用行為。權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權利本身并不是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排他性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才可能成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經營權授予本身一般具有合法性,經營權獨家授予如果具有商業合理性并在授予過程中體現了競爭性,是公平競爭的結果,原則上不宜認定該經營權獨家授予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網址:jyzjz.samr.gov.cn
2.委托審查標準:(1)至少一個申報人住所地在該部門受委托聯系的相關區域的;(2)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資產或者合同等其它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其他經營者的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3)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住所地在相關區域的;(4)經營者集中相關地域市場為區域性市場,且該相關地域市場全部或主要位于相關區域的;(5)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其它案件。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簡易案件,將委托試點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查。
3.截至2022年8月31日,以審結時間為準統計,下文中“8月”均截至8月31日。
4.來源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208/t20220801_569635.shtml。
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書。
6.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民事判決書。
7.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民事判決書。
* 王丹琳、張玉立亦參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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