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重要議題之一,隨著各國逐步向低碳、可持續、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過渡,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投資作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愈發受到關注。本文將結合國際ESG標準和實踐,對ESG投資及ESG基金的起源、發展及現狀進行探討。
ESG概念最初于2004年聯合國《在乎者即贏家》(Who Cares Wins)報告中正式提出,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縮寫,強調關注企業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績效而非傳統財務績效,2006年高盛在其研究報告中將ESG因素整合在一起,提出在投資銀行的投資實踐中開展ESG投資,明確了ESG投資理念,由此ESG及ESG投資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投資理念及企業評價標準。實踐中,ESG投資中,(1)環境方面,主要考慮企業環保政策、員工環保意識、企業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能源效率、土地利用、水污染及有害物質排放等因素;(2)社會方面,主要考慮企業社區關系、員工健康、職場性別平等、用工規范等因素;(3)公司治理方面,主要考慮企業商業道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背景多元化、高管和員工的薪酬體系、財務透明度等因素。投資者可以通過企業披露的ESG踐行情況及ESG評級以評估被投資對象的表現情況,以判斷其是否值得長期投資。2006年,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牽頭發起負責任投資原則組織(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UNPRI”),鼓勵其簽署方采納并合作貫徹負責任投資原則,完善公司治理、誠信和問責機制,并通過掃除市場運作、結構和監管方面面臨的障礙,建立起可持續的全球金融體系。UNPRI由全球各地資產所有者(Asset Owner)、資產管理者(Investment Manager)及相關服務商(Service Provider)組成,目前,UNPRI在全球范圍內的簽署機構達5166家(3932家資產管理者、707家資產所有者及527家服務商),包括瑞銀、貝萊德、摩根大通等在內的大型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均為UNPRI簽署方,積極推動ESG投資的實踐,中國也有111家(80家資產管理者、27家服務商及4家資產所有者)機構簽署了UNPRI,其中包括華夏基金、易方達、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1]。UNPRI將負責任投資定義為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和積極所有權的投資策略和實踐,并提出了負責任投資六項原則,要求其簽署方承諾:(1)將ESG問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可采取的方法包括整合法、篩選法和主題法:整合法即明確、系統地將ESG問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從而加強風險管理,提供收益;篩選法即根據投資者的偏好、價值觀或道德準則,運用篩選標準選擇或剔除候選投資清單上的公司;主題法即試圖將具有吸引力的風險-收益表現與提升特定環境或社會效益的意圖相結合;(2)成為積極的所有者,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工具施加影響力:參與和投票表決、股東決議/提案、董事會任職、供應商監督/談判、參與研究和公共討論、訴訟;(3)尋求被投資實體對ESG相關問題進行合理披露,如要求將ESG問題融入年度財務報告等;(4)推動投資業廣泛采納并貫徹落實負責任投資原則,如相應調整投資委托授權、監督流程、績效指標和激勵結構、向投資服務提供商傳達ESG要求、對于未達到ESG要求的服務提供商,重新考慮合作關系等;(5)齊心協力提高負責任投資原則的實施效果,如支持/參與網絡和信息平臺,共享工具、集中資源并將投資者報告用作學習材料等;(6)報告負責任投資原則的實施情況和進展,如披露將ESG問題融入投資實踐的方法、披露服務提供商需就負責任投資原則采取哪些行動、報告負責任投資原則相關進展和/或成就等。統一的ESG報告框架與標準一直是ESG投資發展的重要議題。目前,國際主流ESG相關信息披露體系包括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標準、SASB(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標準、TCFD(氣候變化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指南、IIRC(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標準、CDP(碳排放信息披露項目)標準等。其中,GRI標準是目前全球使用最廣泛的披露框架[2]。1997年,美國非盈利環境經濟組織(CERES)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發起成立了GRI,系統性地提出了GRI標準,倡導各機構按照GRI標準進行可持續發展報告。GRI標準分為通用標準、行業標準和議題標準三個系列,以幫助各機構自身了解以及投資者評估機構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外在影響,具體如下圖所示[3]:
此外,2021年11月3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基金會受托人宣布成立新的標準制定委員會——國際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簡稱“ISSB”),以制定高質量、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標準,幫助企業就氣候和其他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問題提供高質量、透明、可靠和可比的報告為目標,該委員會于2022年3月31日就其兩個擬議標準公開征求意見,包括可持續性相關的一般披露要求及與氣候有關的披露要求。[4]ISSB標準是國際上制定統一的ESG標準的又一次嘗試,其發展與適用情況待進一步觀望。近年來,ESG投資受到我國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尤其在我國提出“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努力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并將其明確寫入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后,環境問題更是提高到我國國家發展戰略層面,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成為各行各業后續發展的重要議題。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在ESG各領域制定了有關金融支持政策和指引,針對部分主體,例如上市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也制定了ESG信息披露規則。

根據美國證監會官網于2021年2月26日發布的投資者公告[6]及美國證監會于2022年6月17日提出的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則和表格的擬議修訂(簡稱“加強ESG披露規則”)[7],美國證監會將ESG基金定義為在目標和策略中納入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的投資基金,在具體表現上,可能分為三種類型:(1)“ESG整合”(ESG Integration),即在投資決策中考慮一個或多個ESG因素,但并未把ESG因素作為投資核心目標;(2)“以ESG為重點”(ESG-Focused),即在投資決策中側重一個或多個ESG因素,并將該等因素作為選擇投資或與公司合作的重要或主要考慮因素;以及(3)“ESG影響”(ESG Impact),即旨在實現特定的ESG影響或產生特定ESG相關收益,通常尋求針對推動特定和可衡量的環境、社會或治理結果的投資組合。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擬將基金命名規則擴大適用于ESG基金。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5d-1條,以特定主題或類別命名的基金需要將基金凈資產的80%投入這一主題或類別。根據美國證監會于2022年6月17日提出的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金命名規則的擬議修訂[8],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如基金名稱帶有暗示基金專注于具有特定特征的投資或其發行者具有特定特征的投資,如表明基金的投資決策包含一個或多個ESG因素,則其應將基金凈資產的80%用于該等投資。據此,上文提及的ESG整合基金將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ESG或類似術語,否則將被定義為具有重大的欺騙性或誤導性。根據加強ESG披露規則,基金和投資顧問應按三種類型分層披露信息:(1)對于ESG整合基金,應描述其如何將ESG因素納入其投資過程;(2)對于以ESG為重點的基金,應提供詳細的披露,包括標準化的ESG戰略概覽表;(3)對于ESG影響基金,應披露其如何衡量目標的進展情況。此外,如基金將投票或參與公司溝通作為實施其ESG戰略的重要手段,則其應提供有關投票或參與溝通的信息。如基金在投資策略中將環境因素納入其投資決策,則其應披露基金如何考慮溫室氣體排放的信息,包括測算使用的方法和數據來源,如基金將環境因素作為其投資的重要因素,則其應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包括碳足跡和加權平均碳強度等。相較于美國,歐盟在ESG認定及ESG基金信息披露上制定了更詳盡的規則,一方面制定了統一的可持續分類和認定標準,另一方面提高了ESG信息披露的要求。為提供判別可持續活動的統一標準,協助投資者識別和投資可持續資產,歐盟頒布了《分類法條例》(Taxonomy Regulation),確定了六個環境目標,并對可持續經濟活動作出明確定義,同時通過授權法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性審查標準,明確對可持續發展目標有重大貢獻的活動及相關要求。《分類法條例》已于2020年7月生效,將分階段適用并定期更新。《分類法條例》確定了六個環境目標:(a)減緩氣候變化;(b)適應氣候變化;(c)可持續利用和保護水資源與海洋資源;(d)向循環經濟過渡;(e)污染預防和控制;以及(f)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根據《分類法條例》,可持續經濟活動應滿足兩個標準:(a)必須對《分類法條例》列出的六個環境目標中的至少一項作出實質性貢獻;(b)在尊重基本人權和勞工標準的同時,不對任何其他環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此外,歐盟還在考慮制定“社會分類法”,以便將環境因素之外的社會和公司治理因素納入統一的可持續經濟標準中。歐盟通過《分類法條例》、修訂后的《非財務報告指令》、《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以及《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等對非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等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規定了一系列有關ESG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要求非金融企業披露符合《分類法條例》標準活動的經營業務收入占比,以及前述活動投資和運營支出占比等。其中,《可持續金融信息披露條例》對金融市場參與者、財務顧問及金融產品制定了統一的可持續性風險信息披露規則,從實體和產品兩個維度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財務顧問在其投資過程中披露可持續性風險相關細節和對可持續性的不利影響等,對于基金[9]而言,其應滿足如下信息披露要求:根據SFDR的規定,金融市場參與者應在其網站上披露其把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過程的策略;投資決策對可持續性發展的主要不利影響,包括對此類影響的描述及其采取的行動、預防和管理潛在利益沖突的策略等,以及與可持續性目標保持一致的薪酬策略。SFDR區分了三種類型的金融產品:具有環境或社會因素的產品、以可持續投資為目的的產品,以及不以任何ESG因素為主要投資目標的其他普通產品。根據SFDR的規定,金融市場參與者應在合同前披露金融產品相關的可持續發展信息,包括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其投資決策的方式以及可持續發展對該等金融產品的收益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對于上述具有環境或社會因素的產品及以可持續投資為目的的產品,SFDR進一步要求:(a)對于具有環境或社會因素的產品,需說明如何滿足其推廣的環境或社會因素,如有特定指數作為參考基準,還須說明該指數是否以及如何滿足這些環境或社會因素;(b)對于以可持續投資為目的,如其指定特定指數作為參考基準,則應披露該指數實現其可持續投資目的的方法并解釋符合其可持續投資目的的特定指數為何及如何與廣泛的市場指數不同,如其未指定特定指數作為參考基準,則應對其如何實現可持續投資目的進行說明。此外,若金融產品將碳排放的減少作為其目標,須披露低碳排放風險,并具體解釋如何保證達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標。此外,對于具有環境或社會因素的產品及以可持續投資為目的的產品,SFDR還要求金融市場參與者在前述合同前披露基礎上,就相關信息發布定期報告。根據中基協《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估報告(2021)》,中基協于2021年8月根據《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的要求,向資產管理類會員機構開展了第三次自評估調查。本次自評估調查共收到1918份反饋結果,獲得有效樣本822份,包括56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樣本公募機構”)、388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樣本私募證券機構”)、345家私募股權及創投基金管理人(“樣本私募股權機構”)等。根據本次評估結果:(1)在綠色投資戰略建設方面,約42.9%的樣本公募機構、14.7%的樣本私募證券機構、67家樣本私募股權機構將“綠色投資”明文納入公司戰略,其他機構也通過由高管或委員會對綠色投資業務負責等方式體現了對綠色投資的重視;(2)在綠色投資制度建設方面,包括綠色投資研究、投資標的評價方法和已投資標的環境風險管理維度,(i)樣本公募機構:大部分機構開展了綠色投資研究,多數機構傾向于將綠色投資嵌入現有投研與風險管理體系中,不過建立環境風險暴露應急處置機制的機構數量相對較少;(ii)樣本私募證券機構:較多機構開展綠色投資研究,但將綠色研究轉化為綠色投資評價和風控機制的機構相對較少,33家機構在開展綠色投資研究的同時建立了針對投資標的的正負面評價方法和環境風險監控處置機制;(iii)樣本私募股權機構:較多機構開展綠色投資研究,但建立針對項目企業綠色表現評價方法和風控機制的比例較小。(3)在綠色投資產品運作方面,(i)38家樣本公募機構發行過或正在發行以綠色投資為目標的產品,產品合計106只,該等產品中94.3%遵循特定綠色投資策略,32.1%主動采取措施促進被投企業提升綠色績效;(ii)12家樣本私募證券機構發行了以綠色投資為目標的產品,產品合計16只,其中14只遵循特定的綠色投資策略,10只持續披露策略執行情況;(iii)46家樣本私募股權機構發行過以綠色投資為目標的產品,產品只數合計75只,其中68只產品遵循特定綠色投資策略,43只產品披露策略,且40只產品持續披露。此外,42只產品采取主動措施促進被投企業提示綠色績效。總體而言,我國資產管理機構綠色投資意識和認知顯著提升,部分頭部機構已開展了本土化實踐,但仍處于起步階段。相較于歐美國家,中國ESG基金目前缺乏更為明確的標準及信息披露規則。一方面,我國ESG投資及ESG基金相關規則主要集中在環境領域,對于社會、公司治理領域尚缺乏明確的標準及披露規范,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綠色投資相關的ESG基金規則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仍較為原則,缺乏具體的披露要求。中基協于2018年發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規定基金管理人設立綠色投資主題基金或基金投資方針涵蓋綠色投資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優先投向與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相關的企業和項目,在環保和節能表現上高于行業標準的企業和項目,在降低行業總體能耗、履行環境責任上有顯著貢獻的企業和項目,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綠色投資標的;(2)主動適用已公開的行業綠色標準篩選投資標的,如《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綠色信貸指引》及滬深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相關要求、中國金融協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引》、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發布的《綠色債券原則(GBP)》和《氣候債券標準(CBI)》等;(3)設立并運作綠色投資主題基金時,應當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或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不過,我們注意到,前述規定并未對遵守該等原則的情況建立相應的信息披露規范,作為《綠色投資指引(試行)》附件的綠色投資自評表,披露內容也較為原則,難以量化地比較不同基金在ESG方面的表現。綜上所述,相較于國際ESG投資及產品,我國ESG投資及ESG基金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明確的認定標準、評價體系及信息披露要求,建議有關機構機構:(1)進一步明確ESG標準,尤其在社會、公司治理方面應進一步明確影響因素;(2)完善ESG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乃至非上市公司對ESG因素相關情況的披露,對于投資基金,進一步加強與被投資企業的溝通,完善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盡職調查過程中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加強ESG基金的信息披露,參考國際經驗,要求ESG基金更詳盡地披露其將ESG因素納入投資決策中,或作為核心目標的方式方法;(3)構建ESG基金評價體系、規范基金對于ESG相關術語的使用,例如美國基金命名規則,限制基金對ESG術語的使用。
1. Signatory directory, PRI, https://www.unpri.org/signatories/signatory-resources/signatory-directory, 2022.09.18
2.參見“IGF觀點·統一全球ESG標準有共識,也有挑戰”,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http://iigf.cufe.edu.cn/info/1012/5249.htm, 2022年5月18日,2022年9月20日。
3. GRI, 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
4. ISSB, https://www.ifrs.org/groups/international-sustainability-standards-board/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
6.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 Funds – Investor Bulletin, Investor.gov, https://www.investor.gov/introduction-investing/general-resources/news-alerts/alerts-bulletins/investor-bulletins-1,2021.2.26, 2022.9.19.
7. Enhanced Disclosures by Certain Investment Advisers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 About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Investment Practice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6/17/2022-11718/enhanced-disclosures-by-certain-investment-advisers-and-investment-companies-about-environmental#h-15, 2022.6.17, 2022.9.19.
8. Investment Company Name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6/17/2022-11742/investment-company-names, 2022.6.17, 2022.9.19.
9.根據SFDR,另類投資基金經理屬于SFDR規定的金融市場參與者,另類投資基金屬于SFDR規定的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