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和要求較為分散,并且基金業協會的自律性規則不時變化。尤其是基金業協會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的重磅《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目前的私募基金監管要求做了諸多重大調整,特別是提高了許多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門檻要求,可以預見,對于正在籌建的及已經登記/備案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我們希望從瑣碎和變化的監管規則中抽絲剝繭,對私募機構在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運營過程中碰到的共性重要問題予以專題分析,私募機構遇到相關問題時,能通過我們的錦囊妙計專題文章找到適合的解決方案。
正 文
自2022年以來,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在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備案審查過程中,加大了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出資人(或投資者,以下簡稱“出資人”或“投資人”)出資的核查力度。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中,相關反饋意見亦逐漸增多,如存在基金業協會發現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出資人類型、出資來源、初始實繳出資金額或認繳出資差額的出資能力中任意方面存在瑕疵且基金管理人不能給予合理解釋的情況,將可能對基金管理人登記及/或基金備案的完成產生實質性障礙。
此外,基金業協會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提高了有關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出資人的相關要求。可以預見,未來《登記備案辦法》實施后,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及基金備案時的首輪實繳出資門檻將會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自律性規定(包括現行規定及《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本文將圍繞出資人類型、出資來源、初始實繳出資金額以及認繳出資差額的出資能力四個方面,分別梳理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出資的相關要求及核查要點。

基金業協會將穿透核查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相關情況:■ 不得曾經從事或目前實際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涉及沖突業務的直接或者間接出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25%);■ 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資管產品”,資管產品對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間接出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25%);■ 如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直接或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等任何與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基金管理人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在協會備案的基金等。基金的所有投資人必須是滿足基金業協會自律性規定的合格投資人。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除為基金業協會規定的當然合格投資者及專業投資者外,合格投資人需為投資于單只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以合伙企業等非法人形式投資基金的(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除外),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并合并計算投資人人數。在合伙企業自身滿足合格投資人要求,投資于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前提下,二級投資人也需滿足合格投資人的要求(二級投資人對合伙企業出資應不低于100萬元),同一投資人在不同層級均存在的,該投資人在各層級均應滿足合格投資人要求(若同一投資人同時存在于一級投資人、二級投資人、三級投資人當中,該投資人在每一個層級都需滿足合格投資人要求,即每一層出資都應不低于100萬元)。
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出資人的出資,基金業協會均強調需以貨幣財產進行出資、資金來源需為自有資金,嚴格禁止代持行為。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出資人均應當以自有貨幣財產出資,且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保證股權結構清晰,出資人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此外,在《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基金業協會進一步明確,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應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不得:(i) 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方式出資;(ii) 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或(iii) 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2022年4月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案例公示》的案例三“申請機構 A 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兩人為夫妻關系,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無法提供與申請機構注冊資本相對應的出資能力材料,且兩人均不擔任申請機構高管人員”。由于出資人無法證明其出資系自有合法財產,基金業協會認定其存在股權代持的嫌疑,中止其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辦理。
基金投資人應當以真實身份和自有貨幣資金為自己購買基金,不存在代繳、代付、代持行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及基金備案時,基金業協會都嚴格核查相關主體的初始實繳出資情況是否滿足自律性規定。擬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申請登記時的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以下簡稱“運營開支”)。結合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及基金業協會的反饋意見,擬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初始實繳出資的最低門檻金額為下述兩者孰高金額:■ 250萬元或注冊資本25%的實繳金額(如未達到,基金業協會將在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或此外,基金業協會在《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提高了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初始實繳出資的最低門檻金額。《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節選)
第八條【登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財務狀況不符合持續經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貨幣資本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對專門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針對上述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應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提交下述實繳出資證明材料:■ 驗資報告(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需加蓋銀行業務章),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契約基金:基金備案時已認購契約基金的投資人的全部認購款均應已進入基金托管賬戶;■ 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基金備案時的全部合伙人(或股東)均已完成不低于100萬元的初始實繳出資且實繳出資均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管理人及其員工、社會保障基金、政府引導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的首輪實繳出資要求可從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即首輪實繳金額可低于100萬。而在《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基金業協會進一步提高了有關基金備案時的初始實繳出資門檻金額。《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節選)
第三十三條【基金規模】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
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證券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私募股權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但創業投資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針對以上要求,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備案時,應在AMBERS系統提交下述實繳出資證明材料:■ 基金有托管的,需上傳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通知書。■ 基金無托管的,需上傳會計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或投資人將投資款打入基金賬戶的銀行回單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收款賬戶名稱應與基金名稱一致)。注意:基金備案通過前發生投資人基金份額轉讓的,應上傳基金份額轉讓各方簽署的份額轉讓協議。員工跟投平臺的實繳出資證明材料
基金投資人涉及員工跟投且金額低于100萬元的,需上傳與管理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如員工社保由第三方機構代繳,需提供代繳方是否具有人力資源服務資質。如跟投員工為在AMBERS系統登記的兼職高管,需上傳與管理人簽署的勞動合同以及由管理人發放的近6個月工資流水。成立員工跟投平臺進行跟投的,員工跟投平臺實繳金額需大于(含)100萬元。
除對出資來源及實繳情況有專門規定外,基金業協會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出資人未來對認繳出資差額的出資能力也會重點審核。對于基金管理人各出資人未實繳金額(認繳出資差額),需提供相關出資人足以覆蓋未實繳金額的出資能力證明。如基金管理人的直接股東為控股股東的持股平臺/控股主體且不開展實質經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穿透提供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參考案例:
某機構的直接股東及第二層股東全資股東均為集團專業化經營下設置的持股平臺,為集團架構中的控股主體,不開展實質經營業務。基金管理人可直接提供第二層股東上面的實際出資主體的年度審計報告作為出資人出資能力證明文件。
針對以上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應在AMBERS系統提交下述出資能力證明文件:■ 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相關資金來源及出資能力證明文件不限于薪資收入證明、完稅證明、理財收入證明、配偶收入等(如涉及親屬贈與或家族資產,應說明其具體來源等情況)。■ 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如非自然人直接出資人為持股平臺,且投資平臺的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等無法證明其具備足夠的資金覆蓋其認繳出資的,可穿透核查上層股東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各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認繳出資金額應與其實際出資能力相匹配,該基金投資人應具備繳付其認繳出資差額的出資能力。出資能力證明應為基金投資人的金融資產證明或未來收入證明等文件,且滿足金融資產的預計變現價值與預計未來收入的總和可覆蓋投資人對基金的累計實繳出資。在基金備案審核中,如基金業協會認為某基金投資人認繳金額與其已實際繳納金額差異較大的,很大概率會要求基金管理人補充提供該基金投資人能實際繳付該認繳出資差額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如某基金投資人在多只基金出資的,其提供的出資能力證明的金額應不低于其對所有已認購的基金認繳出資差額之和。■ 自然人投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金融資產、投資類不動產/特殊動產等非金融資產和一定時期內的薪資收入流水、分紅流水、投資收益流水及其完稅證明等文件。如以夫妻共有財產作為出資能力證明,需證明夫妻關系,并出具證明材料,明確夫妻中另一方知悉該情況且同意以共有財產進行相關投資。■ 機構投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驗資報告、最近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參考案例:
許多基金在申請基金備案時收到協會的下述反饋意見:
1.某投資人認購管理人旗下多只基金,請出具該投資人后續實繳出資能力證明,審計報告等。后續實繳出資能力證明應覆蓋合并對基金的認繳金額(剩余應實繳金額)。
2.管理人認購多支基金份額的情況下,請管理人結合基金call款的期限安排、管理的基金產品運作情況及費用情況予以說明管理人的出資能力,且管理團隊成員的個人資產不能證明管理人具備出資能力。
盡管目前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出資人出資的審查還是以現行規定為主,《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可能會在今年第一季度生效,其中關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出資人的出資審查的相關規定都有較多實質性的調整,特別是提高了對于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的初始實繳出資門檻要求。因此,建議近期擬新設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的機構,結合《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關注相關規定的變化,設計和籌建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