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加大對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對2018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舊《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舊《運作規定》”,與舊《管理辦法》合稱“舊規”或“舊《資管細則》”)進行了修訂,繼2020年10月發布征求意見稿后,于2023年1月13日,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新《運作規定》”,與新《管理辦法》合稱“新規”或“新《資管細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私募資管計劃進行投資活動的,應適用《資管細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新規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資管細則》在舊《資管細則》基礎上,采納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結合引導資本投向實體經濟的市場訴求做出了諸多調整,本文將就其中修訂重點進行解讀,供業界參考。
一、明確私募資管計劃以信托原理為基礎
二、明確監管原則和導向: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證券公司設立私募資管子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
三、放寬部分監管要求,進一步提升產品投資運作靈活度
(一)員工持股計劃豁免穿透計算員工人數
(二)取消集合資管計劃募集后驗資要求
(三)刪除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不得開展投資活動的要求
(四)豁免創投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嵌套限制
(五)放寬集合資管計劃貨幣資金分配要求
(六)簡化備案報告要求,減少多頭報送
(七)封閉式資管計劃分期繳付條件放寬
(八)封閉式資管計劃擴募條件修改
(九)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投資條件修改
(十)豁免私募股權、并購資管計劃投資集中度限制
(十一)非標投資私募業務限制
(十二)允許私募股權資管計劃通過SPV投資
(十三)允許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列支成立前合理費用
四、加強特定事項監管,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安排
(一)禁止為違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提供便利
(二)限制及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三)明確風險事件具體情形,加強風險防控管理
(四)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為
(五)管理人僅可在分紅、投資者退出或清算時提取業績報酬
五、過渡期安排
新《管理辦法》在舊《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擴大了審慎監管、差異化監管原則的適用范圍,明確對所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于審慎監管原則,對其私募資管業務規模、結構、子公司設立等實施差異化監管。新《管理辦法》也進一步明確對證券公司及期貨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監管導向,對于證券公司,明確將有序推動符合要求的證券公司規范發展私募資管業務,而對于期貨公司及公募基金公司,則要求該等主體應當以期貨業務、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為主業,基于專業優勢和服務能力,規范審慎發展私募資管業務。
此外,為防范利益沖突,加強風險隔離,新規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管業務,且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并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
相較于舊規,新《管理辦法》取消了集合資管計劃募集后驗資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集合資管計劃的募集金額繳足后,無需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有助于減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集合資管計劃的成本,并壓縮設立及對外投資時間。
(三)刪除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不得開展投資活動的要求
為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外匯局于2019年10月19日聯合發布并實施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管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對于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創投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接受資管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管產品。新《管理辦法》延續了前述通知對創投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嵌套限制豁免,規定證監會對創投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另有規定的,不受新規關于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的限制。
(七)封閉式資管計劃分期繳付條件放寬
新《運作規定》第5條結合了舊《運作規定》及《解答三》的要求,統一規定了封閉式單一及封閉式集合資管計劃的分期繳付條件并有所放寬,取消了自資管計劃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付全部資金限制。對于私募股權資管計劃而言,這一調整可滿足其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
對于《解答三》中規定的其他分期繳付條件,如投資者原則上同比例出資或說明特殊估值安排、向投資者解釋分期繳付相關風險,新《運作規定》未作明確。但出于平等對待投資者及充分揭示風險的原則,上述兩項要求仍建議適用。
(八)封閉式資管計劃擴募條件修改
新《運作規定》第17條對證券公司及期貨公司的非標投資私募業務做出了調整。對于證券公司,新《運作規定》明確私募股權投資業務應通過私募子公司等進行。對于期貨公司而言,新《運作規定》從原先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從事非標投資私募業務,放寬至允許近兩期分類評價為A類AA級的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非標投資資管計劃。
(十二)允許私募股權資管計劃通過SPV投資
(一)禁止為違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提供便利
在舊規基礎上,新規增加規定明確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投資顧問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為本人或他人違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提供便利,更進一步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在進行投資行為時應加強履行管理職責,不得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二)限制及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相較于舊規,新規明確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托管人、投資顧問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為本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并刪除了對關聯交易的重大性限制,要求只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資管計劃資產從事關聯交易的,應當事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事后及時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并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告,更進一步加強了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三)明確風險事件具體情形,加強風險防控管理
新規在舊規基礎上調整了對風險事件具體指向的表述,刪除“負面輿論、群體性事件”,新增“投資標的重大違約”作為風險事件。實操中,對于“負面輿論”“群體性事件”的把握標準不一,新規該等調整進一步明確了對風險事件的判斷標準,有利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做好風險防控。
(四)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為
為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為,新《運作規定》第29條新增要求資管計劃投資單一債券(國債等政府性債券除外)占比超過50%的,杠桿比例不得超過120%,較《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杠桿比例(即資管計劃200%,分級資管計劃140%)更加嚴格;同時,新《運作規定》第十九條也新增資管計劃參加逆回購交易需加強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包括合理分散風險,對交易對手穿透盡調等。
(五)管理人僅可在分紅、投資者退出或清算時提取業績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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