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等配套規則同步發布實施。這標志著我國注冊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在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股票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并將審核注冊分為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兩個環節。在注冊制背景下,系統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審核階段和證監會注冊階段的終止及被否案例,將有助于及時掌握最新的審核關注重點及監管動態。為此,我們將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終止及被否案例簡報”,選取前一個月A股IPO終止及被否的代表性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 關于代持解除

其中,就村田專利糾紛是否對發行人的持續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好達電子回復:①涉案專利不涉及好達電子的核心技術和在研技術,其主要知識產權不存在權屬糾紛;②訴訟案件的賠償金額預計較低,不屬于重大訴訟;涉訴產品和潛在侵權產品僅為發行人眾多型號產品中的少數幾種。同時,好達電子列舉了,若存在將潛在侵權產品亦提起訴訟且好達電子在該等案件中均敗訴的情況下,好達電子報告期各期預計減少的營業收入金額和占比、減少毛利的金額和占比、涉訴產品和潛在侵權產品的庫存金額等(未公開披露測算金額,具體數據及相關測算過程已申請豁免披露),以進一步說明該等專利糾紛對產品銷售、持續經營的影響較小,不存在對持續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③好達電子實際控制人劉平已出具承諾:就好達電子在本次發行上市前與村田的未決訴訟案件,其將積極推動好達電子的應訴、專利無效抗辯及相關應對措施;如果好達電子的上述訴訟敗訴并因此需要執行生效判決結果,其將承擔好達電子因此而需承擔的全部損害賠償費用,以保證不因上述費用致使好達電子和好達電子未來上市后的公眾股東遭受損失。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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