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開展法律訴訟向對手索償乃漫長而繁重的過程。有些時候雪上加霜的是,在獲得勝訴判決或裁決之后發現無法有效地執行該等勝訴判決或裁決以向對手討回應得的款項。
一個好的訴訟策略是從理想的結局開始向后規劃,制定相宜的策略。在本文中,我們根據香港法律和實踐經驗,討論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和清算程序的方法,特別是針對那些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擁有資產的被執行人。
除非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被正式承認為本地判決,否則它們在香港并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境外仲裁裁決在香港的承認與執行
香港和內地之間的仲裁裁決的執行受1999年6月《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管轄。2020年11月,香港與內地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下稱“補充安排”),使兩地的安排與《紐約公約》更加一致。《補充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澄清該安排涵蓋了對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在作出仲裁裁決前和后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以及允許在香港和內地法院同時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加之兩地在2019年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的仲裁當事方可以在整個仲裁程序中的所有階段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保全措施。該安排更有效保障仲裁裁決債權人,使其有更高機會執行仲裁裁決并討回應得的款項。
跨境破產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上海、廈門及深圳人民法院被指定為試點法院,與香港法院就相互承認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新安排積極溝通和開展合作。
根據這項安排,香港的清算人和破產托管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承認香港的破產程序,反之亦然。該機制旨在提高兩個司法管轄區的破產程序效率和一致性,以促進資產的保護,維護債權人的整體利益,并鼓勵協調兩地和海外的債務重組工作。
至于海外破產案,香港法院越來越愿意為集體性質的外國破產程序提供普通法的承認和協助,包括那些與香港有類似破產制度的非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由于香港沒有法定的跨國界破產框架,也不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的締約方,這是一個值得歡迎的發展。
為潛在執行未雨綢繆
盡管無法完全避免糾紛,但謹慎起草合同可以縮小分歧范圍,并在處理訴訟和隨之而來的強制執行行動時占據優勢。
作為標準模板條款,爭議解決條款常常被忽視,但它在爭議發生時可以對各方的立場產生重大影響。雖然香港法院可以承認和執行境外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但需要注意,訴訟和仲裁(以及其他爭議解決方式)并不相同。例如,仲裁程序是保密的,而訴訟和法院裁決是公開的。仲裁員的決定是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只有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才可能上訴至法院并推翻仲裁裁決。而在法院程序中,當事人通常有權向上級法院上訴。
通過多層次的升級條款和內置的替代爭議解決程序,各方可以在訴諸法律行動之前友好地協商解決沖突。爭議解決條款還可以包括違約賠償條款以及縮短特定類型索賠的時效期。
在選擇司法管轄區時,當然沒有一種適用于所有情況的通用做法。為了避免實質性爭議中的不確定性和潛在的衛星訴訟,所采用的管轄法律、司法系統和爭議解決條款應始終迎合特定的商業需求,并準確地反映出自己所偏向的爭議解決程序。
香港作為解決商業爭端的最優地點
香港比其他地區無論是在地理上還是文化上更接近內地市場,并且是舉世公認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因而一直被視為全球市場和中國內地之間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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