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
● 國際商會新加坡仲裁 (2025):代表兩家中資投資公司在新加坡處理并抗辯一家知名美國跨國科技公司提起的股東合資爭議引發的糾紛,涉案金額近2,000萬美元
● 國際商會新加坡仲裁 (2025):代表一家中東工程與制造公司,在新加坡處理與中國企業因阿布扎比光伏電站項目合同引發的付款及履約爭議,涉案金額超過 300萬美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三家公司,因目標公司未完成IPO或De-SPAC交易提出股份回購爭議,爭議金額超過 1億美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一家國際旅行社,處理因《投資者權利協議》及《公司章程》引發的仲裁,提出管轄權異議及實體抗辯,涉案金額超過 5,000萬美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香港一家投資公司,就相關方未履行回購義務提起仲裁,涉案金額超過 6,000萬美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客戶因股份回購義務未履行提起仲裁,涉案金額超過 3,600萬美元,并促成雙方商討和解協議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客戶就《股份交換協議》及《賠償協議》引發的仲裁提出管轄權及實體抗辯,涉案金額超過 2,000萬美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投資公司與個人擔保人處理一起復雜的跨境糾紛,該糾紛涉及6000萬美元的優先擔保可交換票據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家世界領先的電影娛樂工作室,在香港就其與一家中國動畫工作室就未支付的電影租賃投資收益提起仲裁,并成功促使雙方進行了早期和解談判,最終達成了和解方案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家領先的半導體公司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其與一家新加坡上市科技集團子公司就半導體芯片及原型制造框架協議引發的爭議進行仲裁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為一家全球金融機構旗下亞洲私募股權部門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詢,該案件涉及一家中國保健美容集團及其相關方首次公開募股失敗以及股份認購協議下的贖回違約,并牽涉香港和中國內地的跨境民事及潛在刑事訴訟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個機構投資者集團,處理其對一家生物制藥公司的股權投資引發的復雜糾紛。案件涉及上市失敗后執行贖回權,并多個相關協議中的最惠國條款提供法律咨詢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客戶從一家領先的中國內地銀行獲得了一筆信貸貸款,其母公司擔任擔保人。該中國內地銀行跟據相關法例向客戶發出了法定償債書,向客戶索賠據稱超過9,300萬美元。然而,鑒于相關貸款協議規定爭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我們策略性地建議客戶對該銀行提起仲裁程序,以便客戶能夠向香港法院申請禁止訴訟令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在一宗仲裁和緊急仲裁代表一家知名加密貨幣服務平臺和一家加密貨幣挖礦服務商, 對抗涉及加密貨幣和礦機的借貸和抵押合同而引申的禁制令救濟和超過 3,000 萬美元的索賠
● 國際商會日內瓦仲裁(2024): 為一家領先的媒體和視頻游戲公司提供咨詢,在緊急仲裁中成功抗辯禁止令申請,目的是為了阻止其在國際市場上發布相關游戲產品。該仲裁適用國際商會的程序規則,仲裁地點為瑞士日內瓦,適用法律為紐約法律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為一家虛擬貨幣物流服務提供商及其董事抗辯并提出反索賠,因涉及超過1,000萬美元的虛擬貨幣運輸合同違約而被一家知名加密貨幣挖礦公司起訴,并在將該董事剔除出仲裁當事人的申請中取得成功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香港上市承包商處理對其分包商因終止建筑工程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提出超過1,000萬港元的索賠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 為數家跨國資產公司辯護由另一組公司提出的超過4億美元的公司間貸款索賠,其中雙方原屬同一集團,但由于申請方于仲裁開始前被私人接管而變得更為復雜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電信公司及其多個海外子公司,在多起由各大國際銀行提起的仲裁中進行辯護,涉及的金額從2,500萬美元到1億美元不等;并成功阻止了加快仲裁和合并仲裁的申請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3): 代表一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抗一項涉及大約300萬美元的投資協議引發的索賠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表一家領先的中國投資管理公司處理一宗根據《認購和認沽期權協議》的仲裁, 就對方未能支付客戶在開曼群島基金中的股票購買價, 向對方提出超過2.6億美元的索賠;同時代表客戶在中國內地申請臨時措施凍結對方在中國內地的資產, 以協助香港仲裁;亦就客戶對基金、基金董事和基金經理疏忽管理基金和/或耗散基金資產而提出的索賠提供法律咨詢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2):為客戶就一家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延遲將其Luna幣存入其賬戶,導致造成超過500萬美元損失提供法律咨詢和索賠,并與加密貨幣方面的專家合作評估客戶在不同交易情況下的利潤損失金額
● 香港臨時仲裁 (2021):代表一家香港總承包商處理因發包商在香港建造豪華別墅時聲稱的延誤和各種缺陷問題而提前終止建造合同所導致的超過7,000萬港元未支付建造費用的爭議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1):在德國公司根據設備供應合同提起的涉及金額超過110萬歐元的仲裁案件中,為作為被申請人的中國公司就其對香港法律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提供法律意見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19): 代表船東成功處理與租約及之后的和解協議產生的糾紛。更重要的是,這是內地與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協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從內地法院獲得財產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2016):代表一家大型國有石油和天然氣公司就一家阿聯酋公司提出的超過500萬美元索賠進行辯護,該索賠涉及高價值、復雜的機械供應
商事訴訟
● 香港高等法院 – HCCW 52/2025: 代表一家中國教育咨詢公司就一家香港教育服務公司未償還貸款在香港法院啟動清盤程序,并協助客戶處理清算和債權人追償程序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635/2025: 代表客戶向個人擔保人追討1.64億美元貸款及利息,此前借款人因未能償還相關貸款及利息,客戶就此已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取得判決,個人擔保人因此須向客戶支付該款項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542/2025: 代表客戶向公司擔保人追討總額超過13億元人民幣,此前客戶已從北京金融法院取得判決,借款人須向客戶支付該判決債務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2551/2024: 代表一家國有金融機構的全資子公司,向一位在中國大陸、新加坡和香港擁有重大商業利益的知名商人追討超過7.5億港幣的貸款,該商人涉足酒店、房地產和葡萄園等行業
● 香港高等法院 – HCCT 155/2024: 客戶從一家領先的中國內地銀行獲得了一筆信貸貸款,其母公司擔任擔保人。該中國內地銀行跟據相關法例向客戶發出了法定償債書,據稱索賠金額超過9,300萬美元。然而,鑒于相關貸款協議規定爭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我們策略性地建議客戶對該銀行提起仲裁程序,這構成了本次禁訴令申請的基礎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603/2024: 代表公司們在一宗涉及備受矚目的好萊塢電影制作而引申的 200 萬美元投資損失進行辯護,當中涉及復雜的不可抗力、挫敗和不當得利的指控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B 3178/2024: 代表一家銀行對一上市公司董事長提起破產申請,追討超過3億港元的債務,涉及復雜的貸款和擔保協議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553/2023: 代表一家投資公司在高等法院起訴一家香港銀行,指控其在未進行適當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凍結客戶的公司賬戶并拒絕根據未經核實的第三方索賠執行有效的付款指示,從而違反了合同和信托義務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939/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追回其被欺詐性地重新指定給未經授權的收貨人的價值超過600萬美元的貴金屬貨物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2050/2023: 為一家在香港獲得債務人兩艘船只的留置權的債權人進行辯護,對抗另一債權人聲稱債權人未按照留置權行事的主張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629/2023: 代表一家知名中國投資公司,獲得臨時禁令以禁止該前員工披露公司的機密信息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961/2023: 代表一位知名金融公司的前任董事,為其辯護反對指控其違反受托責任并要求返還超過2000萬港元的獎金的主張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887/2020: 代表一家領先的投資公司,通過對債務人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留置權的設立,追回超過2000萬港元的債務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HCCW 365/2022:代表中資銀行債務人在超過3.4億港元的清盤案件中,為銀行行使債權人權利,并代表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和個人擔保采取的法律行動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100/2022;HCSD 36/2022: 代表作為債權人/貸款人的一家位于香港的國有銀行,成功反對違約的借款人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以阻止銀行向借款人發出清盤呈請,并且訟費成功歸于銀行;以及反對違約擔保人向法院提出撤銷涉及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本案所涉貸款金額超過2億港元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681/2020: 代表香港一家主要債權人銀行就一筆超過 4,500 萬美元的貸款,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提出簡易判決的申請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A 1171/2022: 代表賣家就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拍賣其畫作作品,向香港佳士提出至少600萬港元的索償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2022): 代表多個債權人對詐騙主謀及其替代身分執行超過人民幣 1.7 億元的仲裁裁決和申請其他臨時救濟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2022): 代表一家作為承按人的香港公司取消或贖回按揭,以確保涉及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債務得到償還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HCCW379/2021; [2022] HKCFI 2851: 代表一家香港航空設備公司及作為股東的部分債權人,在一個涉及金額超過1000萬歐元的案件中,反對作為其他債權人的一家歐洲航空公司申請將公司的自愿債權人清盤轉換為強制清盤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HCA 1711/2021:協助中國客戶執行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作出的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85億元的仲裁裁決。作為強制執行程序的一部分,并根據《香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60 條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以撤銷一項由裁決債務人向其兒子轉移價值超過 3,300萬港元香港房產的轉讓行為
● 倫敦高等法院訴訟–QB-2021-004480:在處理一家作為受害人的香港公司在受到電子郵件欺詐的情況下從香港將約300萬美元轉入英國虛擬銀行賬戶的案件中,成功獲得英國高等法院的緊急資產凍結令以凍結銀行賬戶,以及針對收款銀行的披露令,并最終通過簡易判決的方式追回了款項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HCA 1160/2021: 代表投資者就證監會持牌投資顧問公司就其引誘投資于香港上市公司的各種虛假陳述及相關侵權行為向其尋求超過1,000萬港元的損害賠償;亦以債權人身份代表投資者處理該香港上市公司的清盤事宜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HCA 1887/2020: 代表香港投資公司向中國內地個人追索債務及處理境外送達法庭文件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HCA 1964/2020; HCA2021/2020:代表中國內地鋼鐵制造企業處理涉及總額超過7.1億港元的債券的違約付款及其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債券違約。就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提供的公司擔保和個人擔保采取的執法行動提供建議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Changfeng Shipping Holdings Limited –v- Sinoriches Enterprises Co., Limited [2020] HKCFI 2703: 代表判定債權人處理案件,并成功取得法院許可,把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48條下達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命令, 送達予判定債務人之境外人員。本案確立了香港法律有關訊問的規定適用于判定債務人的境外主管人員的先例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HCA 145/2020; HCA 162/2020: 代表中國國有企業在錯誤轉讓資金申索中抗辯, 并成功解除對其施加的資產禁制令
航運與貿易仲裁與訴訟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貨物所有人在一宗涉及FOB 買賣合同中向買家追討他們拒絕接收貨物的損失及協助貨物所有人在卸港取回貨物。此案面臨法律和商業挑戰,包括貨物所有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貨物的占有恢復以及管理支出。此外,買方拒絕支付作為租船人產生的滯期費,導致船東對貨物行使留置權,使情況更加復雜,涉案金額超過300萬美元
● 香港海事仲裁(2025): 代表船東處理一宗與租船合同相關的爭議,並向租家追討滯期費和開支,包括引航費和港口費用。考慮到租船人僅是香港的一家貿易機構,并沒有實質性資產,此案涉及我們對案件是否應對租船人提起仲裁的全面法律及商業評估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船舶管理和運營公司根據一份合作協議向船廠提出超過500 萬美元的未付介紹費索賠,該案涉及美國經濟制裁的復雜性
● 香港海事仲裁(2025): 代表船東處理根據租船合同引起的爭議,向提供誤導性聯系信息的租船人追回未付租金及燃油費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本地燃油供應商處理一宗因燃油供應協議引起的糾紛,向單方面取消該協議的買方追討取消費用及損失賠償金。本案涉及測量燃油數量及質量的技術性議題
● 香港高等法院(HCAJ 7/2025):代表船東為碼頭擁有人因碰撞事件提起的索賠進行辯護。碼頭擁有人曾扣押客戶的船只以為其索賠提供保證。我們迅速協助船東確保船只的釋放,確保船只及時解放,盡量減少對客戶運營的干擾。本案需要我們對碼頭擁有人可追回損失進行法律評估,因為對碼頭的修復導致其整體狀況有所改善
● 香港高等法院(HCCT 34/2025):代表租家向香港法院以仲裁庭裁決中存在法律錯誤為由挑戰一項仲裁裁決。本案涉及一個新穎的法律問題,即在外國法律被視為事實問題的情況下,香港法院審查仲裁庭基于英國法律錯誤的決定的管轄范圍。此案對塑造香港仲裁上訴的法理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涉及外國法律的跨境爭議中
● 刑事案件(2025): 代表貨倉擁有人分別在一宗貨倉內的致命意外及一宗其客戶疑似違反進出口條例而協助執法機構調查。此事涉及當地物流行業中與刑事責任相關的高度敏感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事實和法律分析,以評估向當地執法機構披露文件和信息的后果
● 香港高等法院 (HCCT 58/2025): 代表船東在香港執行一項針對租船人的LMAA 仲裁裁決。此案面臨在管轄區內識別和追蹤租船人資產的挑戰。案件涉及香港與英格蘭及威爾士之間的跨境協調,突顯了我們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的能力,特別是在需要資產追蹤和執行策略的案件中
● 香港高等法院 (HCCT 90/2024): 在贏得仲裁后,我們繼續協助船東在香港執行裁決,包括申請扣押令和在香港法院審查租船人的董事。我們還與海問上海辦公室緊密合作,同時在中國內地對租船人的子公司執行仲裁裁決。此案涉及我們與海問其他辦公室的戰略分析和協調,以最大化客戶的執行判決成效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ESCC 3035/2024:代表一名船長應對一項刑事指控,指其在航行過程中危害他人安全,涉嫌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該指控源自一宗嚴重的撞船事故,事故中另一艘船的船長墮海并不幸身亡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 HCCT 58/2025:代表船東成功取得一項針對租家的仲裁裁決,協助其在香港申請強制執行該裁決,并進一步協助船東在香港識別并追蹤租家的在港資產,以協助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 上海海事仲裁(2024):代表船東成功向租家追討運費及滯期費。此案以中英雙語進行,仲裁地點為上海,適用英國法,并根據香港海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程序。該案為中國內地首宗“海外海事臨時仲裁”案件,具有里程碑意義,北外灘國際航運論壇將其譽為“海事仲裁的重大突破”,新華社亦將其評為“2024年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十大新聞事件”之一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代表托運人就承運人違反提單項下的責任提出索賠,并要求賠償由于船舶的航線偏離和承運人未能提供適航船舶所導致的損害。這起糾紛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有關航線偏離索賠方面的法律原則,特別是涉及承運人是否可以引用海牙威士比規則中的承運人責任限額規定的問題
● 香港海事仲裁(2024):代表承租人追究船東在航次租船合同的違約責任,金額約為200萬美元。該糾紛涉及船東未能提供適航船舶,未按照PSC規定正確裝載貨物方面的責任以及未在合理時間內將貨物送達卸貨港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協助租家為一宗索賠船租約800萬美元的光租船合同爭議進行抗辯。該爭議還涉及評估各種制裁制度對合同的法律效力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協助船東向一所國企子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租家索賠約450萬美元的滯期費及空艙費
● 香港高等法院(2024):一艘船在香港水域被香港海事處扣留期間,代表加拿大的貨主通過申請禁制令方式向船東取回裝載在船上的貨物
● 倫敦海事仲裁(2024): 代表賣家向違反船舶買賣合同的買家索賠超過100美元的損失。本案亦牽涉到買家違約后,賣方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而變得復雜
●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東索賠超過100萬美元,其中包括運費、貨柜延滯費、船舶滯留費及其他費用的申索。此案亦牽涉到有關可提供專家證據的議題的爭議
● 香港海事仲裁 (2023):代表船東洽談保函,釋放被收貨人扣押的船只,同時為租船人根據租船合同提出的租金和燃料的索賠進行辯護
●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東為租家提出的不潔貨艙索賠進行辯護,并對租家過早取消租船合同提出反申索。本案探討的問題包括「清潔貨艙」的含義,以及其為一個合約條件還是保證。再者,船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退還了部分租金,但沒有聲明保留權利。這意味著船東承認了責任, 亦使本案的抗辯變得更加復雜
● 倫敦海事仲裁(2023):在一起涉及船東作出虛假陳述的案件中為租家辯護。船東錯誤地認為船只有可能通過新巴拿馬運河,而租家向分租家傳達了有關信息。最終,該船不符合運河要求,因而被改道至蘇伊士運河,而分租商亦藉此扣除了部分租金。本案的爭議點牽涉到違反合同保證條款、可興訟的失實陳述和關于運河要求的合同解釋
●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理新加坡一家貿易公司處理涉及印度尼西亞政府禁煤政策迅速演變的背景所引發的兩份煤炭買賣合同引起的總額超過400萬美元的爭議
● 倫敦海事仲裁(2022):代表承租人處理約75萬美元的租金糾紛,涉及是否允許根據租船合同承運某種類型的煤炭貨物。該案涉及合法貿易條款的法律解釋問題以及某類煤炭特性的技術問題
● 香港仲裁(2021):代表船東成功向租家索賠由于在卸貨港浮冰所導致的停租、航速和螺旋槳損壞等引發的爭議
● 香港高等法院訴訟– HCAJ 57/2020:代表香港最大的造船廠為其在機場管理局就超級臺風山竹通過期間一艘駁船與碼頭之間的所謂碰撞而提起的索賠金額為超過 7,400 萬港元的訴訟中為其辯護
● 倫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船東和貨物買方處理內地對澳大利亞煤炭的進口限制引發的在租約和買賣合同項下的不同問題
●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仲裁(2020): 代表租家對航次租船合同項下船東提出的依賴損失索賠成功進行辯護
● 新加坡國際仲裁 (2020):代表船東成功對不當終止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倫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租家成功抗辯船東針對程租合約項下航速及油耗超出承諾的索賠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東成功處理與租約及之后的和解協議產生的糾紛。更重要的是,這是內地與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協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從內地法院獲得財產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2019): 在一個涉及超過200萬美元爭議的有關輕質循環油的貨物買賣合同鏈中代表一家新加坡貿易公司,并最終通過和解方式協助客戶索賠大部分損失
● 倫敦高等法院訴訟–P v Q and others [2018] EWHC 1399 (Comm); [2018] 2 Lloyd's Rep. 452: 代表租約鏈中的一方;在本案中,英國商事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有關合同約定時效條款的原則問題,以及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訴訟時效展期,從而允許申請人可以在約定的時效外提起仲裁程序
● 倫敦海事仲裁(2017):代表一家中國大型油輪船東處理一起由于船舶吊車失靈導致租約解除而引起租家提起的索賠;該案涉及復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包括對解決條款的解釋以及對沖風險索賠等問題
● 倫敦海事仲裁和香港海事仲裁(2016):由于在天津港裝貨時船上發生起火事故而引起的租約鏈爭議,在倫敦海事仲裁中代理作為期租合同承租人的一家注冊于香港海運公司,并在香港的臨時仲裁中代理其在作為航租合同的出租人,該案涉及租約鏈中多個當事方及超過1,000萬美元的復雜爭議,包括責任因果關系、船舶適航和共同海損等問題
● 倫敦海事仲裁(2015):在一起價值4,000萬美元的關于運輸礬土而可能產生的液化風險的糾紛中,代理MV “Bulk Jupiter”的承租人
● 香港海事仲裁(2015):成功代表船東針對貨主提出的由于甲板貨滅失以及其他海損事故和共同海損爭議所引發的索賠
● 倫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中代理買方,關于其在三邊協議中購買價值7,500萬美元的10艘船舶的糾紛。爭議焦點包括該協議是否因不確定性與/或作為協議意向書不可執行,表現代理和追認以及1979英國貨物銷售合同法案第50條第三款項下的損失初步衡量標準是否適用的問題
● 倫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涉及由于船東在租約項下應該承擔責任的船員過失和/或船舶不適航導致的船舶損壞中代表承租人
● 倫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賠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兩項造船合同糾紛中代理中國船廠
● 香港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賠額超過100萬美元的關于十幾項航租合同滯期費的爭議中代理承租人
● 倫敦海事仲裁(2013):在一起索賠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造船合同糾紛中代理中國船廠
擔任仲裁員和調解員
●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2025):擔任獨任仲裁員,集中處理11宗因私募基金清算及股權分配引發的爭議,涉案總金額約人民幣1,500萬元。案件主要涉及基金存續期屆滿后清算方案的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對股票權益的確認請求、以及基金管理人注銷后仍應履行的義務。本組案件爭議結構相似,程序交叉并行,仲裁適用中國法律;11份仲裁裁決于2025年6月公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4):作為獨任仲裁員,處理一宗涉案金額超過800萬美元的采購合同爭議;仲裁裁決于2024年12月公布
● 倫敦海事仲裁(2024):作為仲裁員,與其他四位知名的LMAA全職成員共同處理一起涉及多位中國船東和希臘承租人復雜爭議,一共包括12起仲裁案件,爭議金額超過十數億美元;負責起草所有仲裁裁決,案件主要集中在光船租船合同的違約、未支付租金以及船舶扣押的有效性;四份仲裁裁決于2024年6月公布
●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2024):作為首席仲裁員,處理因一項與航空貨物運輸相關的空艙費協議而產生的爭議,該協議的履行因俄烏沖突和航空貨物市場的變化而受到影響,爭議金額總計為500萬港元;仲裁裁決于2024年2月公布
●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2023):被指定在一起國際鐵路運輸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中擔任獨任仲裁員,就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請人是否全面履約等問題作出裁決;仲裁裁決于2023年9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為價值約540萬美元的貨物索賠爭議的獨任仲裁員,就保函貨物卸貨條款和此后提交的提單正本合同條款作出裁決,且按照英國法下雙重追償原則,就與本案相關的仲裁;仲裁裁決于2023年4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為租船合同爭議的獨任仲裁員,根據該租船合同的虧艙費條款進行裁決,并就算定賠償金原則為合同作出解釋;仲裁裁決于2023年3月公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2022):由HKIAC指定為獨任仲裁員,處理程租合約項下由于船舶機械故障造成近60萬美元貨物損失的爭議;仲裁裁決于2022年3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2):由HKIAC指定為獨任仲裁員,處理涉及三份程租合約項下的未付運費與滯期費的爭議;仲裁裁決于2022年1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1):由HKIAC指定為獨任仲裁員,處理期租合約項下的租金爭議;仲裁裁決于2021年8月公布
● 倫敦海事仲裁(2020):就程租合約項下引發的爭議,包括船東索賠滯期費以及承租人反訴損害賠償一案擔任共同仲裁員;針對實體爭議的仲裁裁決于2020年5月公布;針對費用的仲裁裁決于2020年9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