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問代理的一起涉企業出海用工刑事案件取得重要進展。該案涉及多家出海企業、兩百余名出境人員,原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海問項目組經過專業、縝密的辯護工作,促使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改變定性,將相關罪名變更為騙取出境證件罪;同時,項目組在審判階段進一步就涉案簽證數量、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等問題展開深入辯護,在一審大幅降低涉案簽證數量后,又經二審大幅改判量刑,實現案件重大減輕判罰。
【案件背景】
本案系企業出海過程中因簽證類型與實際出境目的不一致而引發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件。案涉企業在赴境外某國投資過程中,安排國內員工赴當地參與項目,通過中介機構辦理商務簽證,以取得出入境資格。后因部分人員實際出境活動與簽證類型不符,引發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并進一步進入刑事程序。
隨著中國企業出海趨勢持續增強,跨境用工安排及境外經營活動中的合規問題,正逐漸成為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領域。本案對企業境外用工合規管理等問題具有一定警示意義。
【關鍵法律問題】
本案核心法律問題包括:
1. 出境人員是否符合商務簽證申請條件;
2. 案涉行為是否構成組織、策劃他人偷越國(邊)境;
3. 案涉主體對簽證申請標準及非法出境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
4. 案涉行為組織化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的認定。
【案件處理策略】
針對案件存在的大量不利證據,項目組聚焦行為方式、主觀故意、簽證規則、證據鏈條及社會危害性等關鍵問題,開展多層次、體系化辯護工作。
首先,針對偵查機關提供的出境人員名單,項目組逐一審查其身份背景、出境目的,指出多數人員與企業存在共同投資、商務考察或合作關系,并非單純的勞務輸出人員。
其次,項目組對目的國簽證政策的歷史沿革、現狀及法律規定進行專項研究,重點分析該國使領館公開標準與該國實際簽證規定、實踐之間的差異,論證多數出境人員并未違反該國商務簽證適用標準。
再次,項目組對在案證據逐份審查,重構案件事實,重點論證:
1)案涉主體不具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故意;
2)案涉主體不明知出境人員不符合目的國簽證申請條件;
3)企業與簽證中介之間缺乏規避簽證規則的意思聯絡;
4)相關人員系分散、個別出境,不具有組織、策劃偷渡的行為特征。
此外,項目組還主動提交目的國政府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案涉項目及人員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及中外經貿交流所產生的積極影響。
經過持續、多輪溝通與辯護,辦案機關最終對案件性質、案涉簽證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問題進行了重新評估,將案件定性由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調整為騙取出境證件罪,并在量刑上作出顯著從寬處理。
【案件啟示】
近年來,企業出海過程中因跨境用工及境外經營活動引發的合規風險逐漸增多。部分企業為提高外派人員出境效率,或在尚未建立當地主體等特殊情況下,存在使用商務簽證、旅游簽證等安排實際務工活動的情況,容易引發境外用工違規、簽證類型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并可能進一步引發境內行政乃至刑事風險,導致企業及管理人員、員工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在開展境外經營活動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商務簽證與工作簽證應嚴格區分
出海企業在開展跨境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同用工模式,對應的簽證類別存在顯著差異。商務簽證通常僅適用于商務洽談、項目考察、會議交流等非就業活動。如長期從事實際務工、駐場管理或經營活動,原則上應依法辦理相應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在部分國家,工作簽證項下亦有不同分類,應當確保簽證類型與實際情況相匹配。
2.建立出境真實性審核及證據留存機制
企業應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對出境人員身份、出境目的及活動內容進行必要審查,并妥善留存邀請函、項目合同、行程安排、往返機票及境外接待文件等材料,以確保相關活動真實、可核查。
3.加強境外活動管理及合規培訓
企業應提前向出境人員明確簽證適用范圍及相關限制,加強對境外活動的持續管理與合規培訓,并在發現違規風險時及時采取止損及整改措施。
4.完善出海勞動用工合規管理
出海企業的用工合規管理,始于簽證,卻遠不止于簽證。簽證風險往往折射出用工模式設計上的缺陷,應當被置于出海用工合規的整體框架中考量,并延伸至勞動關系架構、薪酬稅務、社會保險、數據跨境、解雇保護、外派人員管控等全維度合規管理體系。
海問長期深耕刑事辯護、政府執法、出海投資、勞動用工合規等領域,持續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刑事風險防控及全方位合規法律服務。

近日,海問代理的一起涉企業出海用工刑事案件取得重要進展。該案涉及多家出海企業、兩百余名出境人員,原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海問項目組經過專業、縝密的辯護工作,促使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改變定性,將相關罪名變更為騙取出境證件罪;同時,項目組在審判階段進一步就涉案簽證數量、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等問題展開深入辯護,在一審大幅降低涉案簽證數量后,又經二審大幅改判量刑,實現案件重大減輕判罰。
【案件背景】
本案系企業出海過程中因簽證類型與實際出境目的不一致而引發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件。案涉企業在赴境外某國投資過程中,安排國內員工赴當地參與項目,通過中介機構辦理商務簽證,以取得出入境資格。后因部分人員實際出境活動與簽證類型不符,引發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并進一步進入刑事程序。
隨著中國企業出海趨勢持續增強,跨境用工安排及境外經營活動中的合規問題,正逐漸成為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領域。本案對企業境外用工合規管理等問題具有一定警示意義。
【關鍵法律問題】
本案核心法律問題包括:
1. 出境人員是否符合商務簽證申請條件;
2. 案涉行為是否構成組織、策劃他人偷越國(邊)境;
3. 案涉主體對簽證申請標準及非法出境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
4. 案涉行為組織化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的認定。
【案件處理策略】
針對案件存在的大量不利證據,項目組聚焦行為方式、主觀故意、簽證規則、證據鏈條及社會危害性等關鍵問題,開展多層次、體系化辯護工作。
首先,針對偵查機關提供的出境人員名單,項目組逐一審查其身份背景、出境目的,指出多數人員與企業存在共同投資、商務考察或合作關系,并非單純的勞務輸出人員。
其次,項目組對目的國簽證政策的歷史沿革、現狀及法律規定進行專項研究,重點分析該國使領館公開標準與該國實際簽證規定、實踐之間的差異,論證多數出境人員并未違反該國商務簽證適用標準。
再次,項目組對在案證據逐份審查,重構案件事實,重點論證:
1)案涉主體不具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故意;
2)案涉主體不明知出境人員不符合目的國簽證申請條件;
3)企業與簽證中介之間缺乏規避簽證規則的意思聯絡;
4)相關人員系分散、個別出境,不具有組織、策劃偷渡的行為特征。
此外,項目組還主動提交目的國政府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案涉項目及人員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及中外經貿交流所產生的積極影響。
經過持續、多輪溝通與辯護,辦案機關最終對案件性質、案涉簽證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問題進行了重新評估,將案件定性由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調整為騙取出境證件罪,并在量刑上作出顯著從寬處理。
【案件啟示】
近年來,企業出海過程中因跨境用工及境外經營活動引發的合規風險逐漸增多。部分企業為提高外派人員出境效率,或在尚未建立當地主體等特殊情況下,存在使用商務簽證、旅游簽證等安排實際務工活動的情況,容易引發境外用工違規、簽證類型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并可能進一步引發境內行政乃至刑事風險,導致企業及管理人員、員工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在開展境外經營活動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商務簽證與工作簽證應嚴格區分
出海企業在開展跨境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同用工模式,對應的簽證類別存在顯著差異。商務簽證通常僅適用于商務洽談、項目考察、會議交流等非就業活動。如長期從事實際務工、駐場管理或經營活動,原則上應依法辦理相應工作許可及工作簽證。在部分國家,工作簽證項下亦有不同分類,應當確保簽證類型與實際情況相匹配。
2.建立出境真實性審核及證據留存機制
企業應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對出境人員身份、出境目的及活動內容進行必要審查,并妥善留存邀請函、項目合同、行程安排、往返機票及境外接待文件等材料,以確保相關活動真實、可核查。
3.加強境外活動管理及合規培訓
企業應提前向出境人員明確簽證適用范圍及相關限制,加強對境外活動的持續管理與合規培訓,并在發現違規風險時及時采取止損及整改措施。
4.完善出海勞動用工合規管理
出海企業的用工合規管理,始于簽證,卻遠不止于簽證。簽證風險往往折射出用工模式設計上的缺陷,應當被置于出海用工合規的整體框架中考量,并延伸至勞動關系架構、薪酬稅務、社會保險、數據跨境、解雇保護、外派人員管控等全維度合規管理體系。
海問長期深耕刑事辯護、政府執法、出海投資、勞動用工合規等領域,持續為境內外企業提供刑事風險防控及全方位合規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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