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收購交易中,收購人需要根據證券市場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監管機構也有可能結合信息披露內容對交易細節提出問詢、要求補充披露。本文將梳理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及常見情形,為收購人籌劃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提供指引。
一、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
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一定的比例后,將觸發其在中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義務。視收購人持股比例的不同和是否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或其聘用的中介機構需編制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文件。其中,就披露具體時點而言,(1)如果涉及在二級市場先進行部分股份收購,最早觸發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點是持股達到5%,收購人應在持股達到5%的3日(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當天,下同)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如果因協議轉讓觸發信息披露義務,應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公告相應信息披露文件;(3)如果通過認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達到一定比例、觸發信息披露義務,應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做出向收購人發行新股的具體發行方案的決議之日起3日內公告相應信息披露文件。下表總結了上市公司收購和權益變動的不同情形下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注:目前實踐中對于“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按照“幅度”理解,即持股比例增減量達到5%時(如6%增至11%、12%減至7%),暫停交易并披露。證監會于2024年1月5日發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調整為刻度標準,即對于“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統一明確為觸及5%或1%的整數倍。目前該征求意見稿尚未生效。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涉及投資人的基本信息和此次權益變動的基本信息。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投資者為法人的,應披露其名稱、注冊地、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主要經營范圍、主要股東或發起人、董事及其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等,也應披露其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 持股目的:投資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應披露其持股目的及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 權益變動方式:主要包括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種類、數量和比例,是否存在權利限制;所涉股份的基本情況(種類、數量、性質、比例等);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相關協議的主要內容;此次交易的支付方式和資金來源;外部批準情況等。■ 投資者自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鑒于多數情況下,在能夠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前提下,收購人會考慮避免觸發強制要約義務,將其交易后股權比例或控制的表決權比例控制在30%以下。因此,在上市公司控制權有關的交易中,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是最為多見的情況。本文將重點介紹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披露內容。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的規定,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應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 收購人介紹:在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基礎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還應披露收購人更為詳盡的信息,主要包括
(i) 收購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情況,并以方框圖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原則上應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收購人應當說明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情況;(ii)收購人主要業務及最近3年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如收購人設立不滿3年或專為本次收購而設立的公司,應當介紹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及最近3年的財務狀況;(iv)收購人及收購人董監高(或者主要負責人)最近5年受過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具體情況;(v)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簡要情況;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披露持股5%以上的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簡要情況。
■ 收購決定及收購目的:除收購目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還應披露做出收購決定的程序和時間。■ 收購方式:與簡式權益報告變動書中權益變動方式的主要內容基本相同。■ 資金來源:包括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等。■ 收購上市公司的后續計劃:包括調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組成、章程、員工聘用計劃、分紅政策等對上市公司業務和組織機構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包括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影響,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及相應安排。■ 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收購人應當披露各成員以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報告日前24個月內,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監高等發生的重大交易。■ 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交易股份的情況:除收購人本身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還應包括收購人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行為。■ 收購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1]規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收購人能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2]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籌劃上市公司收購及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時,有如下幾點提示收購人予以關注: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收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以方框圖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根據前等規定,該等股權控制關系圖主要需披露控制權條線的持股關系,無需完整披露收購人的其余股東或出資人。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收購人為基金的,可以不公開披露LP信息。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收購人應披露其財務資料,并將披露的財務資料報送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備查:
■ 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注明審計意見的主要內容、采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釋等;■ 如果收購人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專為本次收購而設立的,則應當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財務資料;■ 收購人為境內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表,但應當說明發布其年報的媒體名稱及時間;■ 收購人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提供依據中國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
收購人應披露收購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及風險,包括:
■ 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是否保持獨立;■ 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如存在,收購人已做出的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應安排。
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通常會出具有關避免同業競爭、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減少/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其中,后兩者內容相對常規,而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的范圍和邊界在實踐中存在不同做法。根據我們的經驗和市場實踐,概括而言,承諾的內容包括:(i) 控股股東、實控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實體與上市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ii) 收購完成后,控股股東、實控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實體不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及(iii) 如果控股股東、實控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實體獲得從事新業務的機會,而該業務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同業競爭時,應將該業務機會首先提供給上市公司。但不投資、合資、參股與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或實體不是必須的承諾內容。此外,如交易后上市公司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控人,則第一大股東也需要就其自身及所控制的其他實體做出類似承諾。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收購人應披露此次為取得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所支付的資金總額、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項做出說明:如果其資金或者其他對價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借貸,應簡要說明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因此,如果此次收購中涉及并購貸款安排的,需要將貸款的部分核心條款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根據滬深交易所停復牌指引,上市公司在籌劃控制權收購時,確有需要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長至5個交易日。出于盡量避免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減少和防范內幕交易等考慮,上市公司可以在簽署相關協議前幾個工作日向交易所申請停牌。上市公司在停牌的各階段應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停牌時,上市公司應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停牌期限和預計復牌時間等內容;■ 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分階段詳細披露籌劃控制權收購的進展情況,避免籠統、概括式的信息披露,并至少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公告;■ 完成籌劃、停牌期限屆滿或者終止籌劃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申請復牌,披露停牌期間籌劃控制權收購的主要工作、事項進展、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后續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關事項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終止籌劃的,還應當披露終止籌劃的具體原因及決策程序。
基于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交易所可能在上市公司公告擬發生控制權變動的相關信息后下發關注函,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說明或做出補充信息披露。根據我們的經驗,交易所的關注重點主要在于交易的合理性、收購人的履約能力、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論證依據和穩定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交易各方需結合交易方案的具體情況真實完整地進行回復和補充披露。常見的交易所關注函問題如下:
■ 所涉股份的受限情況,是否存在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 收購人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是否新增關聯交易■ 收購人是否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包括收購資金的具體來源及履約保障措施■ 收購人是否計劃長期維持上市公司控制權,是否具有進一步鞏固控制權的明確措施及具體安排■ 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是否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是否存在泄露內幕消息的情形
[1]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指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2]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年未變更的說明;(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六)財務顧問關于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